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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偵查階段能做什麽?

法律分析: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2.代理投訴和控告。3.申請變更強制措施。4、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與案件有關的情況。5.發表意見。6.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見面交流。

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聽取律師意見。案件偵查終結前,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偵查期間辯護律師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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