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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

法律主觀:

當被公安機關抓捕了,不要慌張,要冷靜對待,壹般在偵查階段也是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的,當然申請取保候審的前提是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壹、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如何寫

1.首部

寫明:第壹,標題;第二,申請人的身份。

2.正文

寫明:第壹,申請事項;第二,申請理由;第三,如果有保證人,則寫明保證人身份;第四,寫明保證的具體內容。

3.尾部

寫明:第壹,致送機關的名稱;第二,申請人、保證人(如果有的話)簽名,並註明提出該項申請的年、月、日。

二、取保候審的方式

取保候審的方式有兩種:

壹種是提出保證人擔保。也就是說,被取保候審人要提出壹個符合條件的人作為自己的保證人,該保證人要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擔保被保證人能夠做到隨傳隨到。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保證人不及時報告的,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種是提供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交納壹定數額的現金作擔保。如果違反有關規定,保證金就會被沒收,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有關規定,取保候審結束時,應當退還保證金。

對同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三、偵查階段取保候審申請書範文

陳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壹案取保候審範文:

取保候審申請書

申請人:李偉正,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系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嫌疑人陳XX的辯護人。

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東風中路268號廣州交易廣場6樓609

聯系電話:15017597089

申請事項:為涉嫌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陳XX申請取保候審。

事實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陳XX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壹案,於2016年4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現羈押於佛山市南海區看守所。

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接受犯罪嫌疑人陳XX妻子徐XX的委托,指派本律師擔任其辯護人,本律師依法會見了犯罪嫌疑人,經認真分析,認為犯罪嫌疑人陳XX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懇請貴局詳細審查案件情節,對陳XX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具體理由如下:

1、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具備非法拘禁罪的法律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即《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所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構成此罪。根據本條立法規定,顯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應該被非法剝奪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此罪。

本案全部涉案人員壹致認可的事實是:2016年4月16日17時許,陳XX接到自己公司員工的電話稱抓到壹名小偷(即本案受害人),要陳XX回公司處理。陳XX於是在19時許趕回公司,此時員工已經將小偷捆綁住蹲在地上,陳XX通知員工報警,此時小偷主動提出私了,並讓陳XX聯系其叔叔或姐姐。陳XX撥打小偷的叔叔和姐姐電話,但他們都不願意幫他。此後,陳XX打電話給治安大隊要求將小偷交給派出所,等了10多分鐘未見治安大隊人員,陳XX又打電話催促。後公司壹名員工與小偷發生口角引發肢體沖突,導致小偷受傷。後治安大隊人員趕到,陳XX安排兩名員工協助治安大隊將小偷送往醫院。

從以上過程來看,陳XX並沒有非法拘禁行為,僅僅是通過公民扭送小偷的方式報案,就在扭送過程中,公司員工突然故意傷害小偷,是陳XX不能控制的,其本人無主觀故意,該員工的故意傷害行為與陳XX無關。

2、根據對合法的扭送行為分析,本案犯罪嫌疑人陳XX不構成拘禁,非法拘禁無從談起。

國家對合法拘禁的手段、內容、地點均有明確具體的規定,本案陳XX是否實施了法律授權國家公權力機關實施的拘禁行為,是正確認識本案性質的關鍵和出發點。合法拘禁有逮捕、拘留(包括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監禁(囚禁)、羈押、留置、公民扭送等等。本案中陳XX實施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根本就沒有實施剝奪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拘禁行為,是合法的拘禁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壹)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縱觀本案,所謂被拘禁的地點是陳XX開設的公司,是公***場合,在這樣的地方,若是被非法拘禁者是很容易擺脫非法拘禁的,他們隨時可以呼救、報警、逃跑。

本案中陳XX的行為是公民在實施扭送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其因自身公司財物失竊本是被害人,現反被指控非法拘禁,內心無法理解也難以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義。

3、本案只需追究公司某員工的故意傷害行為,認定為陳XX涉嫌非法拘禁罪是不妥當的。

本案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被短暫束縛,是因為在工廠宿舍盜竊被抓獲後,被工廠員工捆綁準備扭送過程,因某員工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其重傷而案發。本律師認為,本案只需要追究某員工的故意傷害行為,認定為陳XX涉嫌非法拘禁罪不妥當。

4、陳XX是公司負責人,取保候審有利於公司員工工作及公司運營的穩定。

陳XX開設的公司有四十多名員工,每個月有二十多萬工資需要發放,現因陳XX被刑事拘留,公司運營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工資無法正常發放,可能會引發員工鬧事等不穩定因素。

綜上所述,本案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拘禁行為的性質。本案陳XX對被害人並沒有非法拘禁的違法行為;退壹步講,即使貴局仍然認為需要繼續偵查,可以先取保候審,因為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懇請貴局秉承實事求是的態度,謹慎進行審查,對陳XX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錯誤。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 管制 、 拘役 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 有期徒刑 以上 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 羈押 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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