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主要履行三種職責:
壹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幫助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法律規定,解釋有關法律問題。律師提供法律咨詢,不能理解為僅僅宣讀法律條文或者對法律條文本身進行解釋,也不能理解為僅僅回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問題,對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法律問題,不論其是否向律師提出,律師都有責任提供幫助,如告知其應有的訴訟權利及有關法律責任等。
二是代理申訴和控告,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訴說冤情、進行申辯,控告偵查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行為等。律師代理申訴、控告,需經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對犯罪嫌疑人因患重病不能申訴、控告,或者因受威脅不敢申訴、控告的,律師也可以主動為其申訴、控告,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對於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在偵查階段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依法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偵查機關應當告訴律師偵查機關懷疑犯罪嫌疑人犯了什麽罪;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通過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向他了解有關案件的事實情況,了解偵查機關有沒有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行為等。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以外,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絕,也不需要經偵查機關批準。偵查機關不能要求律師填寫會見申請表,再經過偵查機關層層審批,不能要求律師在會見前向辦案人員提交會見提綱,也不得限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次數和會見時間。偵查機關接到律師的申請後,應當及時地安排會見。對於壹般的案件,應當在48小時以內安排會見,如果律師要求即時會見的,只要犯罪嫌疑人不是正在被訊問,或者有其他客觀原因的,都應當及時安排,不能理解為壹律等到48小時才安排。但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案件,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的犯罪案件以及走私、毒品犯罪案件、貪汙賄賂犯罪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同犯罪案件,為了有利於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有利於打擊這些嚴重的犯罪,偵查機關安排會見的時間可以適當延長,律師申請會見的,偵查機關不是必須在48小時內安排,而是應當在5日內予以安排。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也就是說,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偵查機關批準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律師要會見犯罪嫌疑人,還應經過偵查機關批準。律師向偵查機關提出會見申請後,偵查機關根據案件偵查的需要,可以批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批準會見。
為了保障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和國家秘密的安全,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偵查機關根據案件的性質、案情的輕重、案件偵查的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