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壹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壹、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的案件情況。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二、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三、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開庭審理時,辯護律師為被告人辯護。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壹)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法律客觀: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依照法制對刑事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拘留、預審、執行逮捕,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壹)受理立案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接受、問明情況後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應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二)破案、銷案破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對於符合破案條件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制作《刑事案件破案報告書》並制作《刑事案件破案報告書》。經過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案件:1、沒有犯罪事實;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對於需要撤銷的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制作《呈請撤銷案件報告書》同時制作《撤銷案件通知書》。(三)采用強制措施1、拘傳,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3、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4、拘留,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並通知其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拘留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在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月。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5、逮捕,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在24小時以內必須進行訊問並通知其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羈押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壹個月,對於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