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偵查終結的條件是什麽?
1.調查結束有三個條件。詳情如下:
(1)犯罪事實已經查明。犯罪事實已經查明,是偵查終結的首要條件;
(二)案件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的真實性和充分性是偵查終結的重要條件;
(3)法律手續完備。調查結束時,各種法律手續必須齊全、完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六種情形,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二、結案後如何處理逃犯?
如果此案已經結案,警方將繼續追捕其他逃犯。逃犯到案後,將根據其所犯的具體罪行進行審判和量刑。具體流程如下:
1.逃犯落網後,公安部門將首先進行進壹步調查;
2.然後,公安部門向檢察院申請逮捕;
3.檢察院批準逮捕後,將於某日向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提起公訴,對逃犯進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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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六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依照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第壹百五十七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延長期限屆滿,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第壹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