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學歷和專業要求,根據《法官法》第九條、《檢察官法》第十條、《律師法》關於法官、檢察官任職和律師資格的第六條、《司法部關於確定放寬國家司法考試報名資格地點的意見》的規定:
壹是具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具有高等院校其他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
二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轄的自治縣(旗),自治區所轄的縣(旗),自治州所轄的縣;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西藏自治區所轄市、地區、縣、縣級市、市轄區可將報名學歷放寬至法學大專學歷。
根據《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前述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學院和專科學校,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關於法律職業資格等級證書的效力,我在這裏給大家解釋壹下:
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為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分為ABC證、1和A類三種——本科及以上學歷、成績在當年公布的標準資格線以上的考官;
2.B類——報考學歷放寬地區的法學專科學歷,且考試成績達到當年公布的標準合格線者;
3.C類——報考學歷放寬地區法學專科學歷,且考試成績達到放寬地區合格分數線的人員。
取得A類證書者,可在全國範圍內申請律師執業;B類證書持有人可以申請從事律師職業;持有B類證書並取得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後,可享受與A類證書相同的就業或執業範圍,無需將B類證書改為A類證書;持有B類證書後取得學士學位,並符合法官法和檢察官法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按程序聘任法官、檢察官。C類證書持有人只能在學歷放寬的地區工作或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