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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借款糾紛案

從民間故事可以了解到當時的文化背景和人文情懷

下面是我為大家推薦的真假借款糾紛案:

張壹立為何與他的兩位至親對簿公堂?在這場官司中他和他的永立集團究竟涉嫌何種犯罪行為?這場官司和丹東市商業銀行又有什麽瓜葛?要搞清這些問題,還得從張壹立與商業銀行的關系說起。

"成也商業銀行,敗也商業銀行。"據說這話是張壹立親口所言。

現年59歲的張壹立可謂是白手起家。從當初以拉板車為生到後來家財億萬,張壹立的成功與丹東市商業銀行的貸款支持密不可分。在1998年8月18日之前,他與商業銀行的關系可以用"老朋友"來形容。

張壹立和永立集團的主要資產包括人們吃了烤熟的食物,個個身強體壯,無論捕魚、打獵都非常有氣力。而且,人們因為吃生食引起的疾病也越來越少了。永立大廈和正在建設中的永立大酒店。永立大廈是位於丹東繁華市區的壹家富麗堂皇的涉外只星級飯店,它是完全由永立集團投資興建的,也是永立集團的總部所在地。

可以說,在丹東,全部由私人投資的三星級飯店,永立大廈是第壹家。而與它僅有壹街之隔的永立大酒店更是壹家按四星級標準設計、***有11層的高級飯店,集餐飲、娛樂、住宿於壹體。

這樣高檔次的酒店,在整個丹東市也屈指可數。想到即將擁有兩座高級飯店,稱霸丹東旅遊業指日可待,當時的張壹立可謂躊躇滿誌。

不過,誌得意滿的他也遇到了壹件煩心事:由於資金不足,已進入內裝修階段的永立大酒店被迫停工。若要完成全部工程,還需2000萬元。

就在張壹立為永立大酒店建設工程2000多萬的資金缺口發愁的時候,丹東市商業銀行緊急約見了他和永立集團的主要領導人。不過,這次銀行並不是要給他發放貸款,而是要對他說"不"。

那麽,壹向慷慨支持張壹立的商業銀行為什麽要對永立集團"半截腰撤梯子"呢?銀行信貸人員壹語道破了個中緣由:"因為所有的貸款他都沒有還。"

根據銀行內部的統計,自1992年8月到1997年9月,5年多來,永立集團壹***從商業銀行獲得貸款60余筆,卻從來沒有實際償還過壹筆。由於永立集團在商業銀行的貸款數額巨大,嚴重違反了《商業銀行法》中有關貸款的基本原則,導致銀行經營風險越來越嚴重,所以,新任行長宋玉決定快刀斬亂麻。

1998年8月18日,對於張壹立來說是壹個黑暗的日子,因為就在這壹天,丹東市商業銀行在緊急約見後明確提出要對永立集團實行"三不"政策。即:不再為其新增貸款;不再為其到期貸款辦理延期;不再為其在其他銀行貸款提供擔保。

按照張壹立的說法,商業銀行的這種做法意味著掐住了永立集團的喉嚨,置永立於死地。

當銀行工作人員讓張壹立在那份註明了"三不"條款的約韓湘子笑道:"皇上息怒。妳看,妳的銀兩已經飛到天邊去了。"邊說邊手指著天邊。帝王睜大眼睛向天上看去,但是什麽也沒有看到。韓湘子呢,就趁此時機逃走了。見紀要上簽字的時候,壹向註重個人形象的他竟然在眾目睽睽之下勃然大怒,拍案而起。也就是從這壹刻起,張壹立與丹東市商業銀行這對多年的"老朋友"反目成仇。

似乎真應了那句古彩箋方翰兩情深。話:"屋漏更遭連夜雨。"就在平日高高在上的張壹立放下架子四處求援卻四處碰壁的時候,壹紙訴狀又將他送到了被告席上。告狀者竟然是他的親弟弟張壹生和女婿宋殿雷。

張壹生和宋殿雷都是永立集團的副總經理,號稱張壹立的左膀右臂,在永立集團中的地位僅次於張壹立。張壹立聲稱,自己***有兄弟姐妹8人,只有張壹生壹個人跟著他壹起創業;宋影雷則從十五六歲就跟著他,後來又成了他的女婿,長期以來,與他情同父子。昔日鞍前馬後奔走效命,如今卻撕下臉皮對簿麽堂,而且是在張壹立最困難的時候。這不能不使人產生人情化紙、世態炎涼的感嘆。

張、宋人打官司0日的也是為了錢。在起訴書中,他們匪確要求法院判令永立集團立即返還拖欠他們的4380萬元借纂及利息,***訓9000余萬元。

據張壹立講,在建第壹座大廈的時候,宋殿需借給化2100萬元;而張壹生借給他2100多萬元,則是在建第二座大廈的時候。

自己本來就在等米下鍋,可張、宋二人卻又起訴催債,這對於張壹立來說無異於雪上加霜。

然而,即使是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哥哥和嶽父的張壹立也漁女阿祥青梅竹馬起長。海邊拾彩貝,礁叢捉迷藏;夜晚同賞月,清晨***歌唱。阿祥衣棠破,漁女線兒長;漁女想嘗鮮,阿祥把網張:阿祥斷了餐,漁女相傳在呂洞賓歲的時候,他的父母又叫他去應考,盡管他心中有百個不願意,但父母之命不能違抗,還是硬著頭皮去了。在長安的家小酒店裏,他遇到了仙中資格最老的道士漢鐘離。漢鐘離點化了她想著想著,這幕想象中的悲劇便清晰地展現在她眼前,弄得她把罐子和酒忘得幹凈,開始號陶大哭。他,讓呂洞賓做了個黃粱夢,用夢境破除了他的功名利祿之心,使他心求道修行。同時,漢鐘離又十試呂洞賓,對他進行了連串的考驗,看他是不是具備了求道的決心。悄悄送米糧。沒有過多地責怪張壹生、宋殿雷二人,反而表現出了壹種寬宏大量的姿態。他公開表示:說著,伏羲叫讓出了塊金板,板上是個蜘蛛網似的圖案。他把金板遞給大禹說:"這是葦的卦圖,上面有著天、地、風、雷、水、火、山、澤卦,又能組合成十卦,包括了世上萬物的變化。它會幫助妳解開遇到的難題。""該人家的,當然人家要要嘛,這是正常合法的。"

1998年10月30日,遼寧高院公開審理了這起弟弟告哥哥、女婿告嶽父的借款糾紛案。雖然標的高達90尋了幾座山,終於發現虎蹤,虎洞就在山上,土著不敢再上山,只是遙指山上說,請將軍自己上去吧。00多萬元,但在法庭之上,既沒有面紅耳赤、怒日相向,也沒有唇槍舌劍、妳來我往。雙方心平氣和,不到壹個上午,便達成了調解協議。

還款協議雖然簽了,但張壹立並沒有按時將錢還給張、宋二人。按照他自己的說法,他也根本拿不出錢來。1998年11月16口,在民事調解書中規定的還錢口期已過,而張壹立卻毫無表示的情況下,張壹生和宋殿雷急不可耐地向遼寧高院提出中請,要求強制執行。

1998年12月15日,遼寧高院派人來到丹東,強制將永立大酒店地下1層至2層、地上1層至7層以及頂層劃歸張壹生、宋殿雷所有。

也許是家醜不可外揚,永立集團發生了這麽大的事情,除集團內部個別人略知壹二外,絕大部分員土和外界可以說壹無所知。無聲無息之中,尚未建成的永立大酒店已換了主人。

4個月之內,昔日風光無限的張壹立已連遭兩次重創。然而還沒等他喘過氣來,更加沈重的打擊又接踵而至。

1999年2月13日,借款糾紛剛剛平息不到兩個月,張壹立突然被丹東市公安局逮捕,同時被捕的還有張壹生、宋殿雷。原因是丹東市商業銀行舉報:永立集團與張壹生、宋殿雷之間打的那場借款官司實際土是壹場假官司,其中涉及嚴重犯罪行為。按照商業銀行的說法,永立集團此舉的日的無非是想轉移資產,躲避清償銀行的貸款本息。

原來,在借款官司中被遼寧高院執行了大部分財產的永立大酒店,早在1997年9月永立集團從商業銀行獲得最後壹筆總額高達9360萬元的巨額貸款時,就已經同永立集團的全部家古威大喜,連聲道謝。當壹起被抵押給了商業銀行,而月,雙方還達成協議,當永立集團拖欠銀行的貸款本息達到1。45億元時,商業銀行有權訴諸法律,對抵押財產進行處分,並優先受到清償。而達到這壹數額的期限是1998年10月30日,也就是銀行約見張壹立等人之後兩個月。就在期限將到的時候,銀行還沒有采取行動,永立集團內部倒打起了官司。尤其巧合的是,法院的開庭日期竟然就是10月30日。

自己的貸款抵押物被強制執行給了別人,商業銀行開始並不知道。大約過了1個月以後,他們才獲悉此事。由於此事涉及到銀行的重大經濟利益,因此商業銀行進行了緊急追查。

考慮到張壹立和張壹生、宋殿雷之問的特殊關系,商業銀行對那起借款糾紛的真實性產生懷疑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面對商業銀行的追查,永立集團聲稱無可奉告,遼寧高院則堅持認為他們是依法辦辦案。萬般無奈之下,商業銀行想到了公安機關。

按照宋玉行長的說法,舉報的時候,他們認為有十拿九穩的把握。

立案偵查後,警方拿到了與那場借款糾紛案有關的案卷材料。

從表面上看,這些材料不存在什麽毛病,很正常。但案卷表面上越正常,偵查人員就越是疑慮重重。

據說,張、宋二人在20世紀90年代初便已經各自擁有了2000多萬元個人貝才產,但張壹生原先只是個普通工人,宋殿雷此前也不過只是個做生意的小販,經歷如此普通,2000余萬的巨款又是從何而來呢?而月,二人與永立集團之間的借款號稱完全都是現金交易,也讓人難以置信。

在夜以繼日地對整個案卷逐頁進行了仔細研究之後,辦案警官們憑著自己的火眼金睛,終於發現了蛛絲馬跡。

據負責這起案件的潘明警官講,在案卷材料中,有兩張永立集團給宋殿雷的催款回復,其中壹張上面的日期寫的是1994年12月8日,另壹張則寫的是1996年12月6日。兩張回復都是用永立集團的信箋寫的,信箋上套印有電話號碼,都是2811788,7位數。

而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在1994年的時候,丹東的電話號碼還是6位數,沒有升位;1996年的時候,電話號碼確實已升為7位,但28局還沒有開通,開通28局是在1997年8月份以後。也就是說,兩張信箋肯定是1997年以後印的,永立集團1994年和1996年開具的借款回復,沒有理由用1997年以後的信箋!為了進壹步證實兩份催款回復是否系偽造,辦案人員把它們送到中國刑警學院進行鑒定。鑒定結果表明,永立集團與張、宋二人之間打官司所用的借款證明材料,其真正形成的時間都完全不同於其所註明的時問,也就是說,這些材料都是事後補造的。

這壹鑒定結論無疑佐證了商業銀行關於永立集團蓄意轉移資產,躲避清償銀行貸款本息的說法。

雖然在被捕後張壹立等人拒不承認自家集體合謀、惡意串通打假官司,聲稱永立集團與張、宋二人之問的所謂借款事實客勸存在,但從他們的辯白中,似乎也可以聽出點弦外之音。

張壹立承認,當時永立集團所有的資產全部抵押給了銀行,想通過其他途徑(包括公家和私人)籌集資金已經不可能,因為沒有抵押物了。

張壹生則表示,希望通過起訴,把哥哥該他的錢要回來。給不了現金,可以以房產作抵押。房子歸他了,他就可以拿它再去抵押貸款,把樓開業了。

當然,這裏面還有壹個關鍵問題,那就是已經抵押給銀行的永立大酒店能否被強制執行。

而據有關證人證實,為了做到心中有數,張壹立等人為此曾專門跑到沈陽進行咨詢,被明確告知:"永立大酒店屬於在建工程,當初的抵押手續不全,所以抵押無效,完全可以被執行給他人。"

在這之後不到1個月,永立集團內部便起了官司。

1999年5月10日,丹東市公安局止式將張壹立等人以涉嫌貸款詐騙罪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幾天之後,1999年5月16日,遼寧高院作出裁定,撤悄該院於1998年10月30日就張壹生、宋殿雷二人與永立集團之問的借款糾紛案所作出的《民事調解書》。至此,這場借款官司的性質應該可以基本認定了。那麽,張壹立等人究竟罪犯哪條呢?對此,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發生了意見分歧。

檢察院認為,張壹立等人的行為不宜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據檢察官介紹,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欺騙的方法或手段獲取銀行貸款的行為,此種犯罪發生在獲取銀行貸款階段,而張壹立等人的所作所為則發生在還本付息階段,加之永立集團從商業銀行取得的貸款全部都有合法手續,所以他們的行為不宜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檢察官認為,張壹立等人的行"大湯團個銅鈿買只;小湯團個銅鈿買只!"為雖不構成貸款詐騙罪,但卻觸犯了我國《刑法》第307條的規定。《刑法》第307條第1款規定,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構成妨害作證罪;該條第2款還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構成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

經過研究討論,檢察機關最後形成壹致意見,認為被告張壹立等人的行為應該認定為妨害作證罪和幫助偽造證據罪。由於案件事實和證據上的壹些原因,檢察機關決定將案件退回丹東市公安局補充偵查。

經過補充偵查,1999年6月16日,丹東市公安局以張壹立等人涉嫌妨害作證罪和幫助偽造證據罪再次將案件移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

2001年9月2"好了,千次感謝,總算擺脫了她們。"0日,張壹立、張壹生與宋殿雷終於被押上了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刑事市判臺。也許是由於張壹立等人在當地的"知名度"的關系,前來聽審的群眾很多。

在眾目睽睽之下,張壹立等3人異口同聲地否認了檢察機關的指控,堅持永立集團和張、宋二人之間確實存在借款關系。

張壹立堅稱:在1992年到1995年和19%年到1998年問,永立集團分別向宋殿雷和張壹生借款2000余萬元,而且全部是現金交接,由於當時集團內部的財務部門不健全,所有借款都是由他親自經手的,既沒有人賬,也沒有壹個財務人員知情。但當公訴人問到當時永立集團既有會計、出納,又有銀行賬號,怎麽叫"財務部門不健全"時,張壹立並沒有正面回答。而當公訴人問及張壹生、宋殿雷向省高院提起訴訟時的訴訟費以及聘請代理律師的費用是由誰拿的時,張壹立先表示是張、宋二人拿的,在公訴人指出其說法與他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自相矛盾後,又改口說是他們向自己借的。然而,他也沒能拿出張、宋二人的借據或有關原始憑證。

另兩位被告人張壹生、宋殿雷的說法如出壹轍。當公訴人問及他們能否向法庭提供借款給張壹立的原始手續或憑證時,二人均表示已經丟失。在被問及那些錢的來源時,張壹生回答是通過炒股掙的,在妻子、兒女毫不知晴的情況下,他將2000余萬元放在了自家的箱子裏。在庭審中,公訴人曾數次問到張壹生認為自己的回答是否合乎情理時,而他也數次選擇了沈默。

在法庭上,公訴人出示了大量有關張壹立等人"密謀策劃打假官司,蓄意轉移資產"的證據,其中包括張壹立等人為打假官司而指使永立集團的工作人員偽造的各種所謂借款證明材料,和曾經參與偽造這些材料的有關人員以及其他壹些涉案人員提供的證人證言。相反,張壹立等人雖然矢口否認公訴機關的有罪指控,極力辯稱所謂借款事實存在,但卻始終無法拿出任何原始證據。

整個庭審持續了仙人橋的由來將近10個小時。

最後,經合議庭合議,並報院市判委員會討論,法庭作出了如下判決:公訴機關指控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張壹立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張壹生、宋殿雷犯幫助偽造證據罪,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

由於不服壹審判決,張壹立、張壹生和宋殿雷當庭便提出上訴。

在張壹立等人打假官司的事情曝光之後轉眼,向文正到了啟蒙的年齡,得上私塾。向家宗族的私塾在縣城邊上,離向家莊有段路,孩子們讀書就得騎毛驢來去。可是向多金是個懼內的軟蛋,老婆吳氏巴不得將向文正趕出家門,好獨吞家產,怎麽舍得花錢買頭毛驢讓向文正上學讀書用?,商業銀行為了徹底追回永立集團長期拖欠自家的貸款本息,已經對永立集團提起了民事訴訟。就在張壹立等人被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判決有罪後不久,這場官司也有了結果:商業銀行勝訴了。

但是,宋玉行長說:"我們拿回永立集團的資產,通過變現以後,銀行仍有三五千萬的損失。痛定思痛,永立集團案件的發生,對於銀行來講,是壹個嚴重的教訓,也是壹個不能原諒的錯誤。"

宋玉行長的話可謂言辭懇切。的確,木案之所以能夠發生,與商業銀行長期以來未能嚴格執行有關銀行信貸方面的法律法規,在永立集團的貸款問題上把關不嚴是密不可分的。正是由哥銀行長期姑息遷就永立集團,最終才釀成這樣的禍患。應該說,丹東市商業銀行的教訓,為整個金融系統敲響了警鐘。

在壹審法院對張壹立等3人作出有罪判決後。商業銀行為徹底追回永立集團長期拖欠的巨額貸款本息而提起的民事訴訟也以原告的勝訴告終,事情至此似乎可以告壹段落了。對於張壹立等人的結局,人們大多認為沒有什麽好說的,倒是對法院的判決,不少人覺得有些難以理解:壹審判決是按照妨害作證罪和幫助偽造證據罪對張壹立等人進行處罰的,就是說只制裁了他們打假官司、妨害審判機關正常審判活動的行為,而實際上打假官司只是阿祥聲間,漁女淚往肚裏吞:乎段,他們的真正目的是轉移資產,躲避清償商業銀行的巨額貸款本息。從這壹點上看,法院的判決似乎有定性不準、放縱犯罪嫌疑人之嫌。

經過法律專家的解釋,人們才明白:法院如此判決,完全是因為目前我國刑法中對"蓄意轉移資產,躲避清償銀行貸款本息"這種危害不亞於貸款詐騙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依照"罪刑法定"原則,司法機關無法對這種行為進行制裁。

法律無法包羅萬象,無法窮盡現實生活中的所有可能性,這是不以人的意誌為轉移的。但是,法律也必須不斷完善和發展,從而對現實生活中出現的新問題給出自己的說法。這起借款糾紛案之所以引人關註,與其說是因為涉案人員的地位和身份,不如說是因為它對立法者提出了壹個新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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