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違反防止幹預司法“三個規定”問題
接受他人請托,違規過問或幹預司法辦案、插手具體案件辦理;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違規交往接觸,影響案件公正辦理;其他幹預司法“三個規定”問題。
二、有案不立、壓案不查、降格處理及違規取保候審問題
有案不立,降格立案、違法受案立案;壓案不查,不依法及時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不依法及時采取強制措施;降格處理、違規取保候審;其他違規違法辦案問題。
三、違規違法辦理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問題
直接或者縱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實或者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為罪犯提請“減假暫”;違反規定幹預、插手、過問或者施加壓力要求他人違規違法辦理“減假暫”;在為罪犯提請“減假暫”中收受財物、接受吃請、徇私舞弊、權錢交易等問題;對暫予監外執行、假釋罪犯脫管、漏管,未按照法律規定收監執行;其他違規違法情形。
四、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參股借貸問題
民警違規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違規兼任職務、領取報酬,違規參股借貸;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該民警分管的轄區和業務範圍內違規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營利性活動。
五、精神不振、作風不實、擔當不強
工作不積極主動,存在“溫吞水”現象;工作中推諉扯皮,存在“小碼頭”思想;爭先進位意識不強,存在“差不多”思想;解放思想不夠,工作上存在“等靠要”思想;擔當精神不夠,工作上拈輕怕重、敷衍塞責;對待工作“無所謂”,個人考核經常落在後面;上班時間經常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影響工作效率;不遵守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無故長期不上班;服務意識淡薄,對群眾辦事“冷硬橫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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