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違反“三項規定”阻止司法幹預。
徇私舞弊、徇私枉法或者接受他人請托,非法過問或者幹預、插手司法案件的;違反規定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利益相關人和中介組織;其他幹擾司法“三項規定”的問題。
二、非法經營企業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事經營活動。
檢察人員通過業務經營企業;違反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團體等單位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後獲取工資、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幫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從事經營活動;檢察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是檢察官工作轄區內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創辦人;在檢察官管轄範圍內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第三,非法參與借貸
檢察人員非法參與他人經辦企業的;違反規定持有未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證券;違規在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非法參與民間借貸、有償擔保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與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或代理律師存在非法借貸等不正當經濟往來。
四、案件不成立,案件不追究,罪責不追究。
對群眾的舉報、投訴和申訴應當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及時移送司法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線索,或者不及時審查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立案監督不得力;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長期擱置,久拖不決;對依法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逮捕決定,或者對依法應當起訴的被告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在審查逮捕、起訴階段,發現漏罪或者犯罪,不依法追訴的;對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訴或者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的;未依法受理監督公益訴訟民事、行政案件線索,或者受理後未及時審查核實的。
五、非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
對違規申報“暫減假”的執罰機關工作人員監管不力;執行機關應當為罪犯申請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但未依法及時申請假釋,造成罪犯在監管場所死亡等嚴重後果的。對法官違法決定的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監督不力;對監獄管理機關和公安機關違法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監管不力;對違法違規獲取“臨時減假”的其他主體和程序監管不力;檢察人員違法違規直接參與“臨時減假”,或為違法行為提供便利或默許;檢察人員應當發現違法違規“臨時減假”而未發現,或者發現後未予糾正,或者提出整改意見後未跟蹤監督的;對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如果失控,應該發現而沒有發現,或者發現後監管不力。
6.離任後,公訴人非法從事律師職業,充當司法經紀人。
原領導幹部違反離職任職限制性規定,離職後三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為律師,離職後兩年內擔任其他人員的;公訴人離任後,擔任原單位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原領導幹部、檢察官利用離任前的職務地位和影響,為案件承辦人與當事人及其親屬、受托人、律師牽線搭橋,或者接受當事人、律師委托,違規幹預案件,從中牟利。
七、精神不強,司法作風不正。
工作推諉扯皮,推諉扯皮,敷衍塞責;履行職責範圍內司法救助和普法不到位;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不壹次答復、受理或告知的;對群眾來信來訪不及時答復的;向案件當事人索要卡片;公車管理使用不規範,警車違規停放。
八、“少捕慎訴”司法政策落實不到位。
未綜合考慮、分析社會危險性等逮捕條件,對不需要逮捕的案件批準逮捕,批準逮捕後作出不起訴或者撤回起訴決定的;案件審查不嚴,對情節輕微不應起訴的案件作出起訴決定,起訴後免除刑期。
九、公訴案件的法院退回率高。
實體審查不細致,案件定性不當,導致管轄變更,被法院退回;法院未認真審查管轄、撤訴等問題,以變更管轄或需要撤訴為由退回;因訴前強制措施采取不當或者變更不及時,被告人潛逃被法院退回的;辦案周期過長,法律解釋不到位,導致被告人訴訟懈怠,不能及時到庭,被法院退回;未盡到審查義務,仍同意法院對不符合退回條件的案件予以退回。
歡迎群眾監督,感謝社會各界的關心和支持!有關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以下渠道反映。
電話:12309
電子郵箱:鎮江市南徐大道78號
受理電話時間為工作日9: 00-12: 00,下午14: 00-18: 00,來信來電截止時間為6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