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受到威脅,我們可以自衛,防衛有兩種:不當防衛和正當防衛。對於壹個案件來說,如果是正當防衛,壹般都是很多責任或者沒有責任,所以區分是不是正當防衛非常重要。那麽正當防衛的防衛意見是什麽呢?屬於正當防衛,而刑法規定對強奸、殺人等暴力犯罪的正當防衛不屬於防衛過當,所以劉屬於正當防衛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委托,受張掖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作為被告人辯護人出庭參加訴訟。經認真閱讀案卷和法庭調查,現提出如下辯護意見: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對本案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對被告人行為的性質認定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告人傷害楊某某的行為屬於典型的正當防衛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李的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而楊的尋釁滋事行為應該受到社會的譴責。由於正當防衛的案情復雜,社會意義重大,辯護人衷心希望法院能夠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深入分析正當防衛的條件和社會意義,正確理解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努力排除我國長期以來由於法律制度不完善而形成的客觀歸責後果的傳統觀念的幹擾。從維護社會治安大局和加強國家法制建設的角度出發,緊密結合正當防衛的法律條件,可以協助法院審查確定案件的基本性質。只有這樣,才能獲得案件的公正判決,才能收到積極的法制宣傳效果。下面,我將基於這壹原則的具體理由解釋如下: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的、公共的、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根據這壹規定,正當防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行為人所遭受的侵害必須是違法的,即侵害行為必須是違法的;2.行為人保護的權益必須合法,即防衛的權益必須合法;3.不法侵害必須是真實的、正在進行的,即不法侵害必須是真實的、現實的;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侵害人本人,即防衛對象必須特定;5、防衛不能超過必要限度。根據本案事實和證據,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正當防衛成立的法定條件。本案中,關於被告人辯護權的合法性和辯護對象的特定性,這兩個條件不僅非常明顯,也無需爭辯。所以辯護人就不贅述了。法院調查發現,本案涉及的關鍵和有爭議的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的其他三個條件。所以辯護人主要就這三個問題陳述自己的辯護理由。在正當防衛的防衛意見是什麽的問題上,我們需要遵守上述規定。我們打官司需要實事求是,要有理有據,要有相應的證據證明。那麽如果對方說了讓我們生氣的話,我們就不能表現出來。壹定要給法官留下好印象,爭取自我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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