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壹)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壹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法律客觀: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五百六十五條 偵查活動監督主要發現和糾正以下違法行為: (壹)采用刑訊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或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三)偽造、隱匿、銷毀、調換、私自塗改證據,或者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 (四)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錯案的; (六)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 (八)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九)非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 (十)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案而撤案的; (十壹)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或者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 (十二)貪汙、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 (十三)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 (十四)違反刑事訴訟法關於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 (十五)偵查人員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 (十六)應當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而不告知,影響犯罪嫌疑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十七)阻礙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 (十八)訊問犯罪嫌疑人依法應當錄音或者錄像而沒有錄音或者錄像的; (十九)對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後依法應當通知家屬而未通知的; (二十)在偵查中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