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證據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見書的主要內容有:
壹、首部部分:寫明受理的檢察院名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因某個案件的委托進行代理。
二、正文部分:不予逮捕的事實和理由部分,即寫明法定的逮捕條件,即犯罪人具有的案件情節以及犯罪程度不符逮捕條件;或個人所具有的身體素質不適合逮捕;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或其他良好表現,不致逮捕的情形存在。
三、尾部部分:寫明接受委托的律所、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八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於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