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壹般是指,在裁決中。
在過程中能夠以理性的方式影響最終判斷結果的“輸入”信息。理性的方式在這裏。
吸引人的第三個概念。在美國,“證據”也有專業的法律含義,尤其是在審判中。
證詞和物證中提出,但這是壹個有爭議的定義。在美國,事實調查者
陪審團可以測試他們對證人的觀察(“言行”)。
考慮壹下,從“證據”這個詞的實際意義上來說,這顯然是“證據”。但是問題是
更進壹步,如果妳不使用大量預設的概念、觀察和決策工具(如邏輯
系列、回溯推理、實用工具等。)知識庫,就不可能對觀察到的現象進行法律方面的研究
處理和思考。因此,有用的證據概念不應僅限於“敗訴”,還應
包括觀察證人證詞和物證。這裏的“理性”就是把所有的投入和認知。
能力應用於事實發現,使其對過去某壹時刻的事物達到最佳發現效果,但是
之後得出權利義務與原故事壹致的結論。
相比之下,“證據法”指的是證據程序的組織,而是證據程序的組織
方式顯然取決於“證據”和“合理性”的性質。於是,證據法的領域延伸到了我。
科學家所說的“證據”是過去事件的痕跡,用於人類的決策過程。
處理和依賴的方式,以及根據正式證據程序的法律規則的規定。那麽,證書呢
根據法律,它取決於並且必須處理至少三件事:人類社會的普遍真理和政府性質的相關方面。
以及幫助或阻礙尋求真相的具體政策。我會壹個壹個去
討論這些問題。
普遍真理:雖然人類的文化大多是由社會決定的,但認知能力並非如此。能
力是如何開發和使用的可能不同,但是感知、處理和記憶的潛在認知能力,
以及與所觀察到的事物聯系起來的能力,都是人類條件的壹部分。顯然,他們
社會上不同的個體是不壹樣的,但壹般都是被所有有能力的成年人所擁抱的。
是的。人類用來幫助自己了解周圍環境的很多工具都是壹樣的。數學和邏輯不是由
位置變化,如效用函數和成本曲線。我要把這些認識論
能力和常規工具統稱為“理性工具”。這些理性工具使人們能夠理解和掌握。
控制周圍環境。它們包括簡單的演繹推理、概括能力和追溯推理(對於壹系列
對數據點的解釋的探索),對因果關系、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的理解,以及許多
其他事項。這些問題都是認識論或者認識論的內容,證據法其實就是法。
法律認識論。我需要指出的是,在壹些關於證據法基礎的討論中,概率論和
認識論做了區分。在某種意義上,這可能是壹個有用的區分,但在我看來,這幾乎是
速率理論只是促進追求認識論目標的理性工具之壹。
文化和社會的影響確實在各個層面的基本理性工具中發揮作用。兩個來自
不同文化背景的個體可能會經歷相同的情緒事件,但他們基於自己的熟悉程度而產生懷疑。
他們對事件的類型和背景知識會有完全不同的理解。同樣,錯誤開始的邏輯過程。
設置可能不壹樣,成本收益和相對權重的設置也可能不壹樣。
坦白說,雖然很多人認為除了認知能力之外還有普遍的人性,但我是對的
這個不太確定。關於普遍正義感和普遍人權有很多廣泛的討論,但是在20世紀,
這是壹個讓那些視“人性”為善良或關心陌生人福祉的人感到羞恥的世紀。那
姚,也許經濟學家在某種意義上是對的,那就是,人是追求的(或者應該設想為追逐)
尋求自我利益,不管這些利益應該是什麽。很明顯,人們真的在追求他們。
自己和家人在財產和醫療方面的私利。在人類繁榮的可能性框架內享受和平生活
活著固然是壹種普遍的欲望,但很難把它看成是對人類普遍性的依賴。不僅在20世紀
這是這種觀點的恥辱,大多數有文字記載的歷史也是如此。剛剛開始
21世紀說明與千年歷史沒有大的變化。
正如我將在下面詳細解釋的那樣,證據法的主要任務之壹就是處理和理解這個精細集合。
考慮各種因素,建立壹個符合同壹機構利益的爭端解決機制。
政府及其法律體系的任意性:雖然人性有許多相似之處,但人類組織本身
生活方式的變量幾乎是無限的。法律制度是政府的關鍵組成部分,它反映了爭議。
終極解決的深層政治理論。基於美國的政治歷史,我們的開國元勛得出結論,政治權力應該
當分散在政府的三個分支中時,每個分支都需要另外壹個或兩個分支來發揮作用。
這旨在抵消西方觀察家所認可的幾乎所有權力都有內部集權和外部擴張的傾向。
潛力。簡而言之,這就是為什麽我們有獨立法院的傳統,我們認為這是對其他政府的壹種制約。
分支的潛在制動。
當然,政府可以用無數其他方式來構建它。無論妳選擇什麽樣的政府形式,它都更重要。
重要的是,無論以什麽假設作為其基礎,都將明顯影響其法律制度的性質,然後
會影響糾紛解決方式和證據規制方式。
盡管如此,爭端解決具有* * *性質,這是壹個意想不到的方面。西方也有。
壹個誤解是,啟蒙運動的基本政治思想是現代西方政府最有力的支持
政治綱領都與權利和義務有關。霍布斯、洛克和
盧梭的觀點有很多參考,都在強調這壹點。權利和義務很重要,但是
啟蒙運動更根本的理念是壹場認識論革命,即存在壹種客觀可知的外部存在。
我們思想的世界;然而,對於洛克、貝克曼、休謨甚至康德的認識論著作來說,這
但這兩種主張的引用都很少,而且相距甚遠。這顛倒了事實和權利/義務之間的關系。
實際關系。事實先於權利義務而存在,是權利義務的決定因素。不
有了準確的事實,權利和義務就失去了意義。想想妳穿的衣服的所有權。
這個簡單的例子。妳對這些衣服的所有權允許妳擁有、消費和處理它們的權利。
壹些財產,但是假設我要求妳歸還我的衣服,也就是我堅持妳穿的衣服事實上是
它屬於我。妳會怎麽做?妳會找到壹個推薦人,向他提供妳購買、制作和獲取的信息。
接受或被給予這件有爭議的衣服的證據。如果這壹努力成功,裁判將會裁掉
給妳那些權利,強迫我履行相應的義務。這裏的關鍵點是這些權利和
義務取決於將查明哪些事實,並從中得出哪些結論。這壹點的重要性怎麽強調都不為過。
誇張了。將法治與現實世界的實際情況聯系起來的努力將權利錨定在可知之中。
利益和義務,並擺脫反復無常和反復無常的支配。這是相關性和實質性原則。
讀書之所以對法制建設至關重要。他們將法律體系與事實的準確性聯系起來。
在基石上。
這確實是普遍現象。在不了解事物實際情況的情況下,不僅
權利或義務無法追求,政策選擇無法做出。因此,即使在不確定的治理模式下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還發現證據法具有普遍性。當然,人們可能認為事實是最準確的或者
最充分的方法來確定和什麽政策可以抵消事實準確性的意義存在於這些問題。
合理的差異。
政策問題的重要性:法律制度的設計者面臨著眾多的政策選擇。壹些政策涉及
事實準確性追求壹致性,但很多都與之相悖。請註意,我使用的是“政策問題”這個短期術語
語言要符合社會所追求的各種利益。因此,它包含了壹些可以稱為“價值論”的問題
標題。然而,並非政府推行的所有政策都是道德的;很多政策都是相當實際和功利的。
是的。事實上,政府推行的大部分政策可能是實用和功利的。在道德和功利主義政治中
區分政策確實是合理的,但它們是政府追求的更大利益類別的壹部分
點,並且在思考證據法的時候可以有效結合。另壹件事我可以做,但我沒有做
差異化是對政策問題來源的區分。有些政策來源只是所有政府都會面對的目標。
準問題包括我們誤導性地稱之為美國警察權的壹般使用,即監管。
影響健康、安全和福利的國家權力的使用。相比之下,在任何特定的國家,無論采用
采用什麽憲法形式,其他政策來源由憲法明確規定。壹些批評家將是憲法性的。
從其他政策問題中選擇這個問題也是合理的。然而,這種區分無助於理解。
證據法,所以我懶得做這個區分。證據法確實在做憲法賦予的事情。
愛,而是從最高層次的壹般原則,這和法律的證據,以塑造無人追求的憲法文本。
本的興趣是壹回事。
現在我轉到證據法中必須安排的壹些政策問題。
對事實準確性的追求。人們可以合理地假設,自然基於先天的認識論能力
推理過程會進行得相當好,所以在追求事實的準確性時通常應該遵循它。那樣地
然而,這可能會重新引導人們犯錯誤。在這種情況下,證據規則是可以糾正的。
這個系統性的錯誤。這解釋了聯邦證據規則第403條授權排除那些可能導致
誤導或不公平偏見證據的原因。這也構成了其他規則的基礎,如性格與
證據的局限性和證人只能根據個人知識作證的要求。又是在什麽情況下?
下壹個人會犯系統性錯誤,這大概主要取決於文化。
精度值。事實的準確當然是我們想要的最重要的結果,但絕不是我們。
我唯壹想要的結果。這是有代價的,有時代價太高。過度追逐
壹個追求事實準確的法律體系,可能會破壞法律體系致力於培養的最佳社交圈。
條件。壹個只值壹塊錢的糾紛,如果上法庭要壹千塊錢才能得到壹個事實。
準確的結論,那麽很可能不應該通過訴訟來解決。這樣的訴訟很可能會破壞社會。
會讓整個社會受益,阻礙糾紛的解決。當然,很難說這個成本的邊界在哪裏,確實如此。
嚴格來說,要看當地的觀念。這個問題我會在第二講更多的討論。
激勵價值。事實準確性不僅與成本競爭,也是政府的合理追求。
其他壹些政策也是有競爭力的。這類政策的清單很長,而且還取決於文化因素。
豁免法可以培養和保護許多社會關系(配偶關系、法律關系、醫療關系、宗教關系)
宗教關系、政府關系等。).事故後的訴訟不應妨礙風險降低(事後補救)
規則)。與訴訟相比,人們可能更喜歡調解糾紛,所以陳在調解過程中
從證據中排除。鼓勵調解也是不降低訴訟成本的壹個原因。公共訴訟* * *
補貼越多,官司越多,私下談判越少。還有其他政策可以推行。
在美國,考慮到規範警察偵查行為的需要,我們設置了很多排除規則。證據規則
它也可能鼓勵或阻礙某些類型的訴訟。同樣在美國,在過去的壹段時間裏,
我們認為,強奸受害者報案的積極性受到了嚴重打擊。為了糾正這種情況,我們創建了
為了減少這種個人信息的濫用,引入了證據規則,以避免其在法庭上可能的暴露。
總體司法考慮也會對證據法產生影響,盡管這壹變量的確切影響往往很難確定。
從更開放和實用的角度來看。有些人認為對不公平偏見證據的限制不僅反映了
對準確性的關註也反映了對羞辱的關註,就像強奸相關性規則壹樣。是的,以前
行為和傾向證據的局限性也部分反映了個人不應受制於過去行為的信念。及格
聽證規則在壹定程度上體現了反對妳宣誓的證人的價值。
出錯的風險。壹個沒有錯誤的法律體系是不可能的。認識到這壹點很重要
會犯兩種類型的錯誤:壹種是對原告的誤判(包括認定無辜有罪),我們稱之為。
I型誤差或正誤差;二是對被告人的誤判(包括對有罪者的無罪判決),我們稱之為錯判。
第壹類誤差或負誤差。資源分配和其他決策將影響這兩類錯誤之間的關系。
普通人可能會質疑這兩類錯誤的意義,但法制建設必須考慮到這壹點。
這兩類錯誤。在美國,我們試圖平衡對原被告犯下的錯誤,減少錯誤總數。
量,以建民事訴訟。相反,刑事司法程序旨在減少錯誤定罪的可能性,
這是以容忍更多無罪釋放的錯誤為代價的。雖然這個問題很復雜,但是這些
該觀點在很大程度上解釋了民事案件的優越證據標準和刑事案件的定罪,這無疑證明了
標準。在民事案件中,無論哪種錯誤都會造成同樣的資源分配不當。如果原告
如果壹個公民(被告)錯誤地贏得了500美元的判決,他必須錯過500美元。如果被告
如果壹個公民(原告)贏得了他/她不欠500美元的裁決,他/她的權利將被錯誤地剝奪。
我有500美元。從分析的角度來看,這兩種情況是壹樣的。相比之下,在刑事案件中,
在案例中,在美國,我們認為錯誤的定罪比錯誤的無罪釋放危害更大,所以我們通過了該要求。
確鑿的證據增加了定罪的難度。我們堅持這樣做,即使這是可能的(但絕不是確定的)
錯誤的無罪開釋數量增加了,甚至錯誤的總數也增加了。這個問題我明天再多說。
問題,並對這些簡單的想法在實踐中的實現提出了壹些質疑。
各種政策問題。還有許多其他相關問題必須由法律制度設計者來回答。
回答。最重要的是給法律劇裏的各種角色分配責任。這些問題包括:審判是否應該
應該像歐洲流行的那樣分階段進行,還是像美國那樣壹步到位?初審法官
妳應該有多大的自由裁量權,當事人應該在多大程度上控制審判過程?交付審判
法官和上訴法官是什麽關系?在上訴法院,我們應該重新審判,還是僅限於重審?
復習法律錯誤?區別對待小型民事案件和大型商業案件是否合理?刑事案件
如何看待?
對上述問題的討論顯示了證據法的基礎和意義。我現在打算在四點鐘做這件事
分析,其中三點對於理解任何壹個法律體的基礎和意義都是非常重要的,第四點是明確的。
想清楚證據法很重要。它們包括:
1.書本上的法律和行動中的法律的區別。
2.壹方面是訴訟(程序法)與證據法的關系,另壹方面是它們與實體法的關系。
它們之間的關系,特別是它們與實體法的關系而不是差異。
3.經濟學或者像我們美國人說的: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如果妳在這裏
如果妳為壹個目的花了壹塊錢(或壹塊錢),妳就不能為另壹個目的花了。
其他地方。
4.審判是壹種理想的方式還是壹種不正當的方式。法律制度的目的是鼓勵審判還是鼓勵語氣?
解決方案?它應該是為了什麽而設計的?
我將逐壹討論這些變量及其含義。
1.書中的法律;法律在起作用。頒布了憲法,通過了立法。
行政官員發布命令和指示,法院作出裁決,人們認為我們其余的人或多或少。
我服從了。不幸的是(也許是幸運的是),生活並沒有那麽簡單。當憲法或法律在任何
當多方決策過程以投票方式通過時,對法律語言的含義會有多種理解。有些站著
立法者可能會投票贊成該法律的通過,盡管他們認為它仍然不能令人滿意(甚至
走得太遠);其他立法者可能會出於同樣的原因投票反對這項法律。
在特定條款的確切含義或功能上也可能存在嚴重分歧。壹個人可能認為
法律語言是有壹些隱含意義的,別人可能覺得有不同的隱含意義。抽象寫作
法語經常不能解決那些詞的意思問題。法律語言經常故意留下歧義,
因為立法者不能就其確切含義達成壹致,或者因為他們可以預見壹個具體的問題。
所有可能的情況總覺得力不從心,這就進壹步加劇了這種難度。
在美國,存在著日益擴大的權力分立的復雜性。包,立法是立法機關的事
包括大多數州的證據法,但使法律生效是法院的工作。法官對立法機關的利用
對他們語言的含義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他們的機構關註點也會不同。因此,法律
法院適用法律可能與立法機關或立法者個人意圖中法律的理想化含義有關。
不壹樣。
證據法潛在的獨特結構加劇了這種不確定性。證據法的出現,在
為規則的運行提供必要和充分的條件在這個意義上很像規則。而是證據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只是簡單地分配了責任和自由裁量權,這完全是因為相關問題與條約規則有關。
太復雜了。也許證據法最重要的方面——相關性——就屬於這壹類。
做愛。對於任何特定審判中提出的大多數證據的相關性,有必要陳述先驗知識。
充要條件是不可能的。這些決定性因素將不可避免地與每個審判的獨特性有關,
而且也不可能事先壹句壹句的解釋清楚(怎麽區分壹個不在場的人?
壹個已知的證人會對壹個未知的話題撒謊?)。因此,證據法把責任放在某人身上-
當事人或法官——決定提供什麽證據,並根據相當壹般的指導原則提供證據。
根據。在美國,相關證據被定義為能夠增加或減少關鍵事實的真實概率的證據。
證據,但實際上並沒有具體說明什麽時候可以滿足這個條件。
可能導致書本上的法律和行動中的法律不同的最後壹個因素是證據法
有些領域必須嘗試放置完全相反的原理或動態。這可能會導致法律的某些部分。
達成協議,另壹部分推翻協議。美國證據法中的這種情況
兩個重要的例子是傳聞證據規則和反對品格和傾向證據規則。傳聞證據規則
人們同意排除傳聞證據,但幾個世紀以來,傳聞證據規則的例外壹直在增加。
在民事案件中,排除傳聞證據的協議很少得到履行,即使在刑事案件中也是如此。
它也經常被采用。同樣,證據法規定了排除品格、傾向證據,但對其采納持開放態度。
道路是平坦的。
2.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關系。實體法有時被認為與證據有關
(和程序法)之間有很大的差異,但這是誤導。事實上,這兩個法律是復雜的,相互作用的。
有了關系。在美國,由於保護憲法權利的重大意義,這壹點變得特別明顯。
楚,並成為利益法研究的對象,但這壹觀點也適用於壹般的證據事項。全美最高
法院的裁決擴大並加強了個人權利,這被視為對警察和檢察官施加了極大的限制。
然而,法律制度並沒有受到這些裁決的很大幹擾。這些系統充滿活力
無限的適應能力,所以它能夠也確實以不可預測的、令人驚訝的適應能力來應對社會。
改變。因此,動態過程的“改革”往往不能通過只有願望而沒有預期結果來實現。
離散措施(Discrete measures)強制執行。這壹動態現象的壹個重要方面
從表面上看,法律上的實質性變化實際上可以沖淡來自法院或法律改革者的任何程序性意見。
創新。
美國這方面的壹個例子涉及憲法第4條的修正案,該修正案限制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
凱斯。假設警察要攔車突擊檢查犯罪;但是法院裁定憲法第壹條
四項修正案要求警察在攔截車輛之前必須有合理的犯罪依據。站立
為了使這個法院的命令在今天實際上無效,法律當局只需要擴展刑法,以包括更嚴格的駕駛要求。
求求。實質上,立法機關可以在不違反刑事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如穿越中間)進行接近駕駛的立法
中心線,離前車太近,不早不早打轉向燈等。).如果立法機關通過
在這種法律之後,警察實際上可以通過跟蹤壹輛汽車直到司機為止來阻止任何車輛。
違反了管理駕駛的法律之壹。這種攔截是基於所謂的“合理依據”,但這種立法
將大大擴大合理依據的潛在來源,因此只要警察想隨時攔下車輛,每
不管法院如何努力禁止這壹過程,人們都會被阻止。同樣,如果政府不這樣做
如果不能在合理的基礎上攔截特定信息,往往會轉向要求個人保留政府想要的信。
信息記錄,並將這些記錄泄露給政府。
這在證據法和訴訟法中都很常見。最明顯的例子是實質性,它是由實體構成的
法律的直接決定有更深層次的目的。通過改變案由的要素,立法機關可以根據這些案由來制定案由。
索賠變得更容易或更有可能。允許口頭證明合同條款的含義嗎
美國被稱為“口頭證據規則”——這顯然影響了證據制度。同樣明顯的是,
就像侵權法中“自明”的功能壹樣,要求特定的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反欺詐法通常適用於證據原則。
正如實體法可以影響證據程序壹樣,證據法也可以影響實體法。這樣壹個例子
很多。排除規則通常會增加訴訟成本,而采納規則通常會降低訴訟成本。有特權
大多數情況下,訴訟成本增加,導致執法力量增加。傳聞證據之簡
文化采納使得證明更容易(雖然同時可能降低可靠性),等等。證據發現規則
它能極大地影響當事人形成和尋找證據的動機。個別規則,如強奸相關規則
然後,可以影響案件被證明的難易程度。舉證責任的分配可以鼓勵或阻礙特定性
案由的形成,等等。同樣,我們明天將花大部分時間更深入地討論這壹類。
問題
實體法和證據法還有壹個互動關系,我們要註意。在美
中國,但中國可能不是這樣,因為美國的壹切都可能陷入訴訟,所以證據
是律師做任何事情的基礎。遺囑、刑事案件(判決部分取決於記錄的內容),
反壟斷,商業工作,壹切。證據與法律的其他領域和所有法律都相關
交易中最糟糕的情況是陷入訴訟。在訴訟中,壹個關鍵的變量是什麽可以被證明。
明。所以,每壹個律師,無論離法庭多遠,都要走法庭。
人考慮因素,就是說要重視訴訟前的證據規則,這樣壹旦訴訟發生,就會
重要的事實是可以證明的。例如,檔案材料必須妥善保存,並符合可采性的形式。
要求。
3.經濟因素。在美國,我們有壹句諺語:“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意思是,
如果有人“邀請”妳共進午餐,他可能想和妳談點什麽,或者回請妳。無論什麽
證據法的理論基礎和意義
大家對此怎麽看?“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是對政府最好的形容。政府受其影響
經濟形勢制約,經濟受限。理論上,政府可以做很多有價值的事情。
在愛情中,他們只能選擇其中的壹部分去做。如果資源被用於某個目的,那就什麽都沒有了。
有什麽資源去做其他的事情,但是總的來說,有太多不同的“事情”要做。
給他們錢。同樣,私人資源也是有限的,盡管它們幾乎沒有被消耗。
有限。
在考慮訴訟制度時,有限的資源限制是壹個至關重要的考慮因素。中的資源
整個政府利益範圍內的分配,包括法律制度的運行,都需要艱難的抉擇。我將
舉壹個戲劇性的例子。刑事司法的投入顯然和其他社會福利領域是壹樣的。
好強。如果政府支持更多的法官和警察,或者為窮人提供資金聘請律師,那麽
姚說,用於經濟發展或醫學研究等事業的資源將會減少。警察每天都要面對這個問題。
階級問題。面對犯罪的增加,他們必須不斷地決定如何分配他們有限的資源。警察應該進來了
城市的這個區域應該在那個區域巡邏嗎?他們應該集中力量打擊經濟犯罪和暴力。
犯罪,還是重點打擊詐騙?在刑事司法過程中,很可能與同壹過程中的情況相同。
序列中不同部分的投資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如果政府支持更多的法官,也只能支持他們。
更少的警察。
經濟因素的影響進壹步擴大和劇烈。例如,考慮壹下中國目前的情況
對妳來說壹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是聘請律師的權利。如果辯護律師的積極參與增加了
花在審判上的時間總量顯然會更少,因為可以用來審判案件總量。
時間有限。總之,隨著案件平均成本的增加,可以審理的案件總數會減少。
更少。這反過來意味著有效的律師咨詢將減少定罪的數量或促使政府轉向。
其他執法手段。
類似的情況在民事案件中也存在,只是有細微的區別。雖然問題很復雜,但人民
民事訴訟的理想數量可能與刑事訴訟的理想數量不同。如果民事訴訟
隨著成本的降低,人們可以預測訴訟的數量會增加。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壹種公開。
利益;誠然,在妳的國家或我們的國家,很難獲得,成本和訴訟程序。
拖延癥通常被認為是壹個需要改正的問題。然而,它們也有積極的影響,尤其是在交流方面。
但是他們鼓勵解決爭端。真正讓壹些人震驚的是,在美國,即使大多數刑事案件
案件通過被告與政府私下協商解決,即辯訴交易。
絕對的。
這就引出了我的第四個論點。
4.理想模式的審判和社會崩潰的化身的審判。正如我想指出的,證據法
其意義遠遠超出了審判本身。但是,從實際情況和公眾心態來看,證據法和審判
句子聯系緊密。而且西方的審判往往被理想化,被推崇。部分原因是
這是陪審團在我們的政治理論和自我概念中的作用;部分原因是法治。
榮耀的(我補充壹下,這是當之無愧的),庭審把公辯證具體化了。
不知道中國在多大程度上也是如此。證據法的制定側重於其在審判中的運作。
用,雖然這是顯而易見的,但在後果論的意義上,人們如何看待審判是可以的
影響人們思考什麽是理想的證據規則。
壹個人無論有什麽樣的審判觀,都會把握審判觀與證據法的關系。
某些觀點。在美國,如果人們接受了媒體理想化、美化的審判觀,是有可能的。
我想把證據規則的目的塑造成進壹步公開捍衛法治和人權。那就應該給
刑事被告和民事訴訟中的“弱者”有更多的回旋余地。被告人的最後陳述權應當
被保護,等等。
即使法治應該兌現(我認為是),審判是否應該兌現卻不是。
不太清楚。對於所有的審判劇來說,審判反映的都是法治的無力。審判發生在
對不法行為的民事或刑事投訴,且雙方無法就爭議的解決達成壹致。
敬。所以,審判在某種意義上是病態的。審判將消耗資源,否則
能以更有建設性的方式更好地利用它(盡管以正確或其他方式獲得事實也是如此)
繁榮的重要條件)。從更高的概念層面來看,在本體論中爭議本身的性質
在這個問題上可能仍然存在合理的分歧。爭議主要是個人之間的嗎?還是他們還有社會?
性方面?
我在這裏提出這些問題,不是為了回答它們,而是為了在《證據法》中進壹步說明這壹點
”這個騙人的直白標題的理論基礎和意義,有許多深刻的隱藏。
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