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人在哪個環節出庭?
證人出庭的順序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質證被告;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質證。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申請的,應當在開庭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如實作證、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出庭作證的合理費用?費用應由提供證人的壹方預先支付,並由敗訴方承擔。
證人應該出庭作證嗎?接受當事人的提問。
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時,證人出席陳述證言的,可以視為出庭作證。
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客觀陳述自己所感知的事實。如果證人是聾啞人,他可以用其他方式作證。
證人作證時不得使用推測性、推斷性或批判性語言。
法官和當事人可以詢問證人。不允許證人旁聽庭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允許證人對質。
鑒定人應當出庭接受當事人的提問。
鑒定人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書面回答當事人的提問。
第二,證人出庭的範圍是什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凡是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證人。但是,壹個身心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是不能做證人的。但是,刑事訴訟是圍繞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麽樣的犯罪、是否應當處罰、應當判處什麽樣的刑罰來進行的。因此,壹味強調所有案件的所有證人都必須出庭作證,不僅不科學,也不可行,甚至浪費司法資源,影響辦案效率和效果。根據審判實踐,在下列情況下,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
1.被告人拒絕供述或者翻供案件基本事實的,有關證人應當出庭作證。因為在這種情況下,案件的證據鏈是脆弱的,證人證言具有很強的證明功能。無論是證人出庭證明有罪,還是有利於被告人的作證,都有助於司法機關準確認定案件事實。
2.證人之間或者證人與其他證據之間對所證明的案件事實有出入、有歧義或者有矛盾的,有關證人應當出庭作證。關鍵情節是指能夠影響定罪或者量刑的情節。如果證人的證明不夠準確或者自相矛盾,應當允許其出庭接受調查。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僅僅通過當庭出示、宣讀證言,並對證言進行書面質證,是無法解決證言矛盾的。只有證人出庭接受訴訟各方的詢問和對抗,證據之間的矛盾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解決。
3.專家作出的鑒定結論與本案其他證據存在明顯矛盾的,專家應當出庭說明鑒定的依據、方法和過程,接受訴訟各方的詢問。從廣義上講,專家也是證人,專家結論也屬於言詞證據的範疇;從證據價值來看,鑒定結論對案件的定案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甚至決定著刑事被告人的壹生。因此,鑒定人有義務出庭說明自己做出的鑒定結論。如黃某故意殺人案,被告人黃某壹直承認當晚與女友劉某同居,至第二天早上8點半左右才分手,但不承認自己殺害了女友。公安機關當晚認定劉某死亡時間為1左右,證明黃某殺害了劉某。鑒定人出庭說明了劉死亡時間的鑒定依據,即根據屍體溫度和胃溶解物推斷的死亡時間。辯護律師對此提出質疑,並根據屍檢的時間(65438+次日03: 00)、屍檢筆錄中記載的屍斑和瞳孔特征,並根據法醫學詞典中的計算公式,認定劉應於次日上午9時左右死亡,而黃已離開現場。因專家的說明未能合理回答辯護律師提出的問題,專家結論未被法院采納,被告人黃被法院宣告無罪。可想而知,如果沒有鑒定人的出現,就沒有辯護律師和鑒定人的法庭對質,也很難達到疑點分析的目的。
4.偵查人員在偵查報告中對將被告人繩之以法的過程敘述不清,辯方提出質疑的,偵查人員應當出庭作證。因為這種情況通常涉及到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自首是否成立直接關系到被告人的量刑。因此,偵查人員有義務出庭解釋被告人被捕的原因。
3.證人在什麽情況下不能出現在現場?
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采用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1,因健康原因無法出庭;
2.由於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無法出庭的;
4.其他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出庭。
以上為您介紹證人出庭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可以要求他人做證人。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經法庭批準後,證人將在規定的開庭時間出庭。如果身體不方便去,他也可以通過視頻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