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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只能是自然人嗎?

見證人只能是自然人。

證人的資格如下:

1,證人只能是了解案情的當事人以外的人,只能是了解案情的人;

2、證人必須能夠明辨是非,能夠正確表達;

3、見證人必須是自然人,且該人不可替代。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證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1.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2.有權查閱證言筆錄,發現筆錄內容與證言內容不壹致時,有權要求補充或者修改。

3.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有權對侵犯其訴訟權利或者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

4.有權要求賠償因作證而產生的誤工費等經濟損失。

5.有權要求公安、司法機關保障自己及其近親屬的安全,防止其因作證而受到非法侵害。

證人應當依法承擔下列訴訟義務:

1.如實提供證言,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有義務回答公安、司法人員的詢問。

3.參加法庭審判,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和質證。

4.遵守法庭紀律,服從法官指揮。

5.對公安司法人員查詢的內容保密。

見證的意義:

所謂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依靠證人證言查明案件事實,是古今中外法律所重視的,也是各種訴訟中應用最廣泛的證據形式。

在我國,除了身體或者精神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辨別是非和表達意誌的人以外,任何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言,作偽證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證人得不到有效保護,必然導致證人作證率下降,特別是在法庭上,必然造成大量案件流產,審判書面化、形式化,最終不利於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眾利益。因此,我國法律對證人保護做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依法保護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2.對證人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八條規定,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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