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決罰金,應當支付給作出判決的法院。繳納罰款前,可以先聯系主管法官;也可以直接持判決書,到法院的訴訟費繳納窗口繳納罰款。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判處的罰金,應當在判決書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到期後仍不繳納,將被法院強制繳納。《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壹條:被判處罰金的犯罪分子,期滿不繳納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確實難以繳納的,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根據刑法第53條規定,法院判決罰金的繳納可以分為五種情況:1。限期壹次性繳納,主要適用於罰款數額較小或較大,但繳納難度不大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罪犯將在規定的期限內壹次性繳納罰金。關於這裏的指定期限,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是指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2.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較大,犯罪分子無力壹次性繳納的案件。限期分期繳納使罰金繳納的時間具有靈活性,繳納的數額可以拆分,有利於罰金刑的執行。3.強制付款。超過規定期限拒不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將強制其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4.隨時恢復。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5.減少或免除付款。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免罰款數額。在刑事案件中,必須支付法院判處的罰款。如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罰款,可由法院代為繳納。但是,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減免,應當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罰金不能足額繳納的,人民法院發現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的,應當隨時追繳。因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原因繳納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緩繳、減繳或者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