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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行業屬於哪種違法行為?

雷區壹:直播間想唱就唱。

近兩年,直播行業發展迅速,湧現出壹大批網絡名人主播。很多主播通過“現場唱歌”獲得了大量粉絲。在這個過程中,直播平臺和網絡主播都從用戶購買會員和刷禮物中獲益。但是,這種行為也存在侵犯著作權的隱患。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叢立賢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很多網絡主播在直播間唱歌會以各種名義收取報酬,屬於利用他人作品進行營利表演的情形,不能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如果未經詞曲作者許可進行表演,則涉嫌侵犯詞曲作者的著作權。

7月16日,國家版權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聯合開展“王劍2018”打擊網絡侵權盜版專項行動。會上,相關負責人表示,將針對短視頻、網絡直播等領域開展版權專項整治,規範版權傳播秩序。

雷區二:公共場所“任性”直播

妳在餐廳吃飯,吃飯的過程正在網上直播,任何人都可以看到;和朋友逛街的時候,他們之間聊天的內容也是網上直播的,誰都能聽到...目前,壹些視頻直播網站會提供公共場所的實時視頻,有律師表示,商家未經客戶同意,將對方的圖像和聲音上傳到網上,涉嫌侵犯客戶的肖像權。

《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具有收集用戶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應當向用戶明示並取得同意。《民法通則》也明確了肖像權屬於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將公民的肖像權作為牟利工具,必須征得當事人的同意。即使沒有盈利行為,如果直播可能對當事人的形象、名譽、隱私造成損害,也必須經過本人同意才能播出。

直播平臺和商家未經客戶同意采集客戶圖像信息進行直播,可能損害客戶利益。客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刑事責任。

雷區3:傳播非法信息

為了獲得點擊量,主播們想盡辦法尋找亮點。有的直播平臺傳播低俗、賭博等有害信息,有的平臺組織“深夜”低俗直播,逃避監管。壹些網絡主播公然傳播涉毒歌曲,公然煽動粉絲辱罵他人,競相炫富爭權,發布低俗惡搞內容。各種亂象,不壹而足。完全無視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序良俗,對於判斷力弱、模仿性強的未成年遊客來說,危害更大。

這些行為實質上起到了教唆、幫助他人犯罪的作用。如果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還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6月16+2月1日全國施行的《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互聯網直播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聯網直播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傳播淫穢色情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組織或公民個人在公共場所和網絡空間的壹切行為都不能超越法律底線。我們呼籲廣大網民在享受互聯網便利的同時,不斷強化法律意識,依法文明安全上網,營造和諧、文明、清朗的網絡空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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