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

倪雲律師 發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

我國刑法規定了單位犯罪,“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第30條)。同時,規定了對單位犯罪實行兩罰制,即“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31條)由此可見,我國法律規定了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兩個概念,但,法律並沒有對兩個概念的內涵作出明確規定,對於什麽是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理論界認識觀點不壹,司法實踐中也未形成壹致的認定標準。現將實務與理論界的部分觀點梳理如下。

壹、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通常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壹般負責人及部門負責人等

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主編的《刑法總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第七版)(上)認為: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壹般有以下幾種人:

1、法定代表人

法人單位實施單位犯罪的決定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獨立做出的,或者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持決定的,該法定代表人即構成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2、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非法人組織實施單位犯罪的決定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作出的,或者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即第壹把手主持決定的,即該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即是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單位的壹般負責人

所謂壹般負責人,是指單位的副職或實行集體領導體制的領導成員。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副職,公司、企業的副總經理,股份公司的董事會成員等。這些單位成員壹般都參與決策或者分管單位某壹方面的工作,在自己分管的業務範圍內,有決策權,有可能獨立決定實施單位犯罪。如果是這類負責人決定實施單位犯罪,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僅僅是知情或者事後才知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就只能是作出決定的人,不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是單位的第壹把手。

4、單位的部門負責人

在壹定的情況下,單位的部門負責人也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特別是實行形形色色的承包制以後,壹個部門往往也有獨立開展工作或經營的權力,壹個部門要幹什麽,不幹什麽,可能是部門的負責人說了算,而不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說了算。又由於部門也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利益,在壹定情況下與單位的整體利益可能還會產生沖突,所以,有的部門負責人就可能背著單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所以,部門負責人不僅可以是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在獨立決定或者與單位的負責人***謀實施單位犯罪時,也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張軍主編:《刑法總則及配套規定新釋新解》(上)(第七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5月,第383頁

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壹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1年1月21日,法〔2001〕8號)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準、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壹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是犯罪單位決策機構的成員,但不能將犯罪單位中決策機構的所有成員都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於沒有參加實施單位犯罪決策的成員或者雖然參加了實施單位犯罪的決策會議,但明確表示反對意見,只是因為少數意見未被采納的決策機關成員,不應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同時,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必然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由單位法定代表人直接決定或者最後拍板實施的單位犯罪,法定代表人當然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但對於根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對單位領導成員的職責進行了明確的分工,由分管領導決定實施的單位犯罪,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雖然負有疏於監督、管理責任,但不應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高憬宏、楊萬明主編:《基層人民法院法官培訓教材(實務卷·刑事審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6頁

三、兩條件說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理解,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未作具體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加以把握:壹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中實際行使管理職權的負責人員;二是對單位具體犯罪行為負有主管責任。該兩個條件缺壹不可,如非單位的管理人員,就談不上主管人員;如與單位犯罪無直接關系,就不能說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司法實踐中,主管人員主要包括單位法定代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單位的部門負責人等。但以上單位的管理人員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對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只有當其在單位犯罪中起著組織、指揮、決策作用,所實施的行為與單位犯罪行為融為壹體,成為單位犯罪行為組成部分之時,上述人員才能成為單位犯罪的處罰主體,對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需強調指出的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也即“壹把手”,作為單位的最主要的領導成員,在單位裏對重要問題的決定會起著至為重要的作用,在單位實施犯罪的情況下,是否均需對單位犯罪負責?對此,同樣不能壹概而論,應否承擔刑事責任,仍需視其是否具體介入了單位犯罪行為,在單位犯罪過程中是否起到了組織、指揮、決策作用而定。如主持單位領導層集體研究、決定或者依職權個人決定實施單位犯罪的情況下,當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反之,在由單位其他領導決定、指揮、組織實施單位犯罪、不在其本人職權分工範圍之內、本人並不知情的情況下,則不應以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追究其刑事責任。當然,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因失職行為,依法構成其他犯罪的,另當別論。

——北京匡達制藥廠偷稅案(《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251號),《刑事審判參考》2003年第4集(總第33集)

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是單位中執行決策、執行和監督職能並實質性地參與了單位犯罪活動的成員

單位機關是單位的領導機關, 是單位決策、執行和監督職能的統壹體。單位機關是壹個抽象的概念,而其具體職能是決策、執行決策、監督決策和執行的正確進行。這三種職能, 分別構成三個體系,而三個體系的統壹體,就是單位機關。當單位機關的成員實質性地參與了單位犯罪的活動時,就可以將其作為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追究其刑事責任。

——黎紅《論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學評論(雙月刊),2000年第4期(總第102期)

五、三方面說

應從身份、作用和責任三個方面界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即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犯罪單位組織內,對單位犯罪的實施起主要決策、指揮作用,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人員。

第壹,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是犯罪單位的內部人員。不是犯罪單位內部人員,不能作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加以追究。

第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是單位領導人,即“主管人員”。這裏所說的“主管人員”不壹定就是指單位的主要領導, 但必須是單位領導機構中的壹員。

第三 , 對單位犯罪的實施起主要決策、指揮等作用。如果參與決策、指揮,但並沒起主要決策、指揮作用,那麽不宜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第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是“直接負責”的領導人員。

何為“直接負責”,可以從職責和行為兩個角度分析。從職責的角度看,“負責”是指根據職責分工,負有組織、決定、批準、指揮、協調責任。“直接負責”是指單位犯罪行為發生在其負有組織、決定、批準、指揮、協調責任的工作範圍之內,和其職責的履行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其判斷根據是公司章程 、 單位領導分管工作範圍安排等。從行為的角度看,“直接負責”可分為兩種情況: 壹是在單位犯罪中實施了主要決策、指揮行為的主管人員對其行為承擔直接責 任。 二是事後對單位犯罪予以認可的主管人員對其認可犯罪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有些單位(法人)犯罪,事先沒有經過集體討論研究,也未經某壹領導研究或同意, 而是某個部門或個人先行犯罪,事後向領導說明。在這種情況下,該領導 (主管人員)應當明確反對,阻止其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及時挽回損失。如果該領導明確支持或者在其主管範圍內放任該犯罪行為,那麽該主管領導就應當負直接責任。

——楊良善,《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界定》,人民檢察上)

  • 上一篇:鄭州的律所有哪些
  • 下一篇:中國刑事辯護大律師網的大案要案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