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時間,1個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對不起訴決定的,在7日以內;被不起訴人對依據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3、刑事訴訟代理的內容: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的被代理人包括: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除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可以接受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人包括:律師、人民團體或被代理人單位推薦的人,被代理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是,正在被執行刑罰或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提擔任訴訟代理人。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被代理人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 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代理人。人民法院在決定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之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