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可以撤回直訴的案件嗎?
可以駁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第壹百六十壹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直接訴訟案件有兩種:
1.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時,檢察機關經審查決定不逮捕,然後移送起訴;
2.事先經過充分協調協商,公、檢機關共同制定規範性文件。當犯罪嫌疑人符合直接起訴的條件時,公安機關將直接將其移送起訴,而無需提交逮捕程序。比如危險駕駛案件,壹般適用直接起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9、160、161條的規定,案件偵查終結前,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偵查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時,還應當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九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