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了值班律師六項基本工作職責,提供法律咨詢,提供程序選擇建議,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同時,強調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職責: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釋明認罪認罰的性質和法律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指控罪名,量刑建議,訴訟程序適用等事項提出意見,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在場。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主要側重於以下兩個方面:
1、廣泛覆蓋性。值班律師的服務對象是所有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覆蓋範圍非常廣泛;
2、服務多樣性。從值班律師的工作職責可以看出,值班律師能夠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多種法律服務,法律幫助的形式較為多樣。
值班律師的權力如下:
1、會見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值班律師持相關證件到看守所辦理法律幫助會見手續,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
2、閱卷權。值班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有關情況,自審查起訴階段起可以查閱案件材料,了解案情,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安排,並提供便利;
3、提出意見權。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值班律師可以就相關事項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值班律師對前款事項提出意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記錄在案並附卷,未采納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