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值班律師並非是辯護人,因此不享有閱卷權、會見權、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辯護人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值班律師有單獨會見當事人的權利,這樣能更好的了解案情以及幫助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值班律師有查閱卷宗的權利,並保障值班律師可以自主地調查取證。值班律師可以參與審判環節,利用其前期調查的結果為被告人辯護。通過對值班律師的辯護人化,以實現效率價值和公平價值的統壹。賦予值班律師完整的辯護權利,讓其參與更多的環節,全面了解案情才能為當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建議。
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材料主要有三種: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應在選擇前了解律師的值班律師的區別,其權力是有區別的,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來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