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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師制度

新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六條第二款: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除外。單位登記的住所地為其居住地。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與登記的住所地不壹致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其居住地。 主要創新:

壹是將住院就醫排除在連續居住的概念之外。

二是將主要營業地和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認定為單位居住地。

二、明確了法律援助的通知時限

新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犯罪嫌疑人指派辯護律師:(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收到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 以內將其申請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並在三日以內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協助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等相關材料。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地址不詳無法通知的,應當在轉交申請時壹並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主要創新:

壹是明確應當配備辯護人的特殊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三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

二是申請法律援助的,公安機關應當三日內通報相關人員提供材料。

三、明確了值班律師制度及看守所職責

新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值班律師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羈押時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也沒有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看守所應當告知其有權約見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申請由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看守所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值班律師。

主要創新:

壹是明確值班律師制度,看守所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

二是在押嫌疑人申請值班律師的,看守所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

四、明確規定調取證據需寫明提供時限

新修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調取證據(隊長批)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明確調取的證據和提供時限。被調取單位及其經辦人、持有證據的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應當采用錄音錄像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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