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增設了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
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法院、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壹)性質
1、值班律師制度是對我國辯護制度的重要補充。
2、值班律師活動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好地進行自行辯護,是對委托辯護與法律援助辯護的重要補位,性質上屬於為被追訴者提供的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幫助。
3、值班律師制度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適用範圍
1、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前提:犯罪嫌疑人、被告沒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2、值班律師制度的適用範圍並不限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而應該覆蓋所有案件的所有訴訟階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情形。
(三)地位
值班律師在具體案件中的身份不是辯護人,而是法律幫助者,不提供出庭辯護的服務,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四)職責
1、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
2、程序選擇建議
3、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4、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
5、在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在場
在認罪認罰從寬案件中,值班律師應當對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並在犯罪嫌疑人簽署具結書時在場
6、引導和幫助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申請法律援助,轉交申請材料
7、對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代理申訴、控告
8、查閱案卷:自檢察院對案件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材料,了解案情
《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第12條和《高檢規則》第296條第2款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值班律師可以查閱案卷材料、了解案情。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為值班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提供便利。
(五)派駐地點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
(六)保障
1、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獲得值班律師法律幫助的權利。
2、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親屬提出法律幫助請求的,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七)義務
1、值班律師不得誤導當事人訴訟行為,嚴禁收受財物,嚴禁利用值班便利招攬案源、介紹律師有償服務及其他違反值班律師工作紀律的行為。
2、值班律師應當依法保守工作中知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當事人隱私,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實和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