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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的含義是什麽?

問題1:職務犯罪包括哪些種類的犯罪?職務犯罪壹般包括兩種類型,即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汙賄賂罪和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

具體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犯下的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罪行。此類犯罪分別由檢察院反貪汙賄賂局和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簡稱“自偵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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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什麽是職務犯罪?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其職責的管理職能,應當依照刑法予以懲處的行為的總稱。職務犯罪分為三類:貪汙賄賂犯罪;玩忽職守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造福人民的犯罪。貪汙賄賂罪包括:1,貪汙罪,2,侵占罪,3,行賄罪,4單位行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65433。玩忽職守罪包括:1,濫用職權罪,2,玩忽職守罪,3,枉法裁判罪,4,私自釋放被羈押人罪,5,國家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中被騙罪等。

問題3:什麽情況下妳會因為職務犯罪而自首?刑法第三節:自首有立功表現。

第六十七條犯罪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應當視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問題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構成犯罪的條件是什麽?1.什麽是職務犯罪?在這個術語中,我們必須知道什麽是“責任”。“義務”在中國是壹個內涵豐富、內容復雜的復合概念。目前我國的崗位分類主要有:法定崗位、任命崗位、執行崗位、管理崗位、決策崗位、臨時崗位、固定崗位、領導崗位、非領導崗位等。我國職業分類大典記載的職業有8大類,66個中類,413個小類,1838個職業。在“崗位”壹詞中,所謂“崗位”就是責任、權威、職位,這個職業就是“負責”的意思。“服務”是由郵政生產的。應該承擔的任務和事務,也就是有了壹定的“崗位”,就要承擔壹定的事情。同時,根據崗位的不同,相應的職責也不同。職務犯罪的概念是: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其職責的管理職能,應當依照刑法予以懲處的行為的總稱。2.職務犯罪的構成和要件要理解職務犯罪的構成,就必須知道壹般犯罪的構成。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壹個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主客觀要件的總和。這個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是合法的,是壹般犯罪的基本要求。(1)職務犯罪主體:我國法律規定了職務犯罪的主體:壹是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四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後果所持有的壹種心理和心理狀態。(3)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侵害了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壹是利用職務之便;第二,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3.職務犯罪類型根據修改後的刑法,檢察機關管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53種,分為三類:貪汙賄賂犯罪(第八章);玩忽職守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造福人民的犯罪。貪汙賄賂罪我國刑法第八章共有15條,規定了12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汙、2、挪用公款、3、行賄、4、受賄、5、行賄、6、向單位行賄、7、介紹賄賂、8、向單位行賄。我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用23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罪,2,玩忽職守罪,3,枉法裁判罪,4,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以上僅供參考。

問題五:什麽是公務員職務犯罪?職務犯罪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貪汙賄賂罪、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罪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益罪。其中,貪汙賄賂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章規定的貪汙賄賂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章明確規定的其他犯罪,包括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數額巨大罪。瀆職罪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和《刑法修正案》規定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故意泄露國家秘密、過失泄露國家秘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私自釋放在押人員、玩忽職守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犯罪。徇私不征稅罪、少征稅款罪、徇私出售發票罪、克扣稅款罪、出口退稅罪、非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國家機關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玩忽職守罪、非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環境監管失職罪、傳染病防治失職罪、非法批準征收罪、 侵占土地罪、非法低價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走私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罪、辦理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 放人越國(邊)境罪、未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妨礙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玩忽職守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問題6:公職人員職務犯罪55條立案標準是什麽意思?意思是公職人員犯罪比普通人犯罪嚴格,有很多條條框框。因為妳不是普通人。

問題7:職務犯罪的主體是誰?職務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行使壹定權力、履行壹定職責的人員,即國家幹部。但在國家機關從事勞務的,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疇。

“國家工作人員”理論包括三個方面:(1)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即在公司、企業等單位中負有經營管理職責或者履行壹定職責的人員;(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即在部分具有國有資產的中外合資、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中,派駐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相關國有單位,行使其所參與的國有資產的管理權:(3)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其他管理人員。

2002年2月28日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瀆職罪主體適用的解釋》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或者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或者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代表國家工作失職,構成犯罪的,以瀆職罪論處。 根據這壹立法解釋,以下“四種人”被納入瀆職犯罪的主體範圍。壹是壹些非國家機關的組織,由法律授權在某些領域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如證券監管機構、保險監管機構等。二是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壹些地方將壹些原有的國家機關改組為事業單位,但仍保留了壹些行政職能,如林業管理部門。三是壹些國家機關依法將職權委托給壹些組織,如煙草專賣、鹽業管理部門等。第四,在實踐中,壹些國家機關根據工作需要,聘用壹些國家機關以外的人從事公務,如合同制警察、聘用人員等。

問題8:職務犯罪的概念說白了就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所涉及的犯罪,壹般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這種人利用職權涉嫌刑事犯罪。常見的像貪汙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私分國有資產等等。想看詳情可以去重慶誌浩律師事務所網站。有壹個關於職務犯罪的部分,解釋了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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