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務侵占罪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麽?
將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職務侵占罪也是壹種數額犯罪。所以在認定具體行為時,要從犯罪數額入手。壹般達到數額較大標準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這裏的數額是6萬元以上。如果只有非法占有公司、企業等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未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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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詐騙罪與侵占罪的區別?
這兩種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犯財產所有權。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詐騙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
2.犯罪的對象不同。本罪的客體是行為人實際已掌握的公司的財產,而詐騙的客體是自己未實際控制的他人的財產。
3.犯罪行為是不同的。本罪是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單位財物;詐騙罪是利用虛構的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
單位發現員工犯罪行為後,如果能在員工毫無準備的情況下進行內部談話檢討,讓其寫保證書和悔過書,將有助於立案成功。如果員工主動承認這些書面證據中的侵占行為,那麽事情就壹目了然了,立案也不會有太大難度。如果不能讓嫌疑人主動寫信簽字。在談話過程中記錄壹些內容可能也會有所幫助。當然這個還得根據不同的案例來分析。
法律依據:刑法第十壹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