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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取保候審。

關於取保候審的決定

鼓公刑字2012

犯罪嫌疑人:A,性別:男,年齡28歲,住址: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無業。

我們局正在調查這起敲詐勒索案。因為嫌疑人構成職務侵占罪,所以不需要逮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期限自2012年9月起,自201年9月起計算。犯罪嫌疑人應當接受擔保人的監管/繳納保證金二千元。

被取保候審人員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提審時及時到達;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

犯罪嫌疑人違反上述規定,在取保候審期間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根據不同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2012年9月20日

關於取保候審的決定

鼓公刑字2012

嫌疑人:B,性別:女,年齡:25,住址: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單位及職業:略。

我們局正在調查這起敲詐勒索案。因為嫌疑人構成職務侵占罪,所以不需要逮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期限自2012年9月起,自201年9月起計算。犯罪嫌疑人應當接受擔保人的監管/繳納保證金二千元。

被取保候審人員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提審時及時到達;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四、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上述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擔保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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