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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的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汙、職務犯罪案件如何認定* * *為犯罪的解釋》是依法審理貪汙、職務犯罪案件。現對此類案件如何認定* * *為犯罪解釋如下:第壹條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 * *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應當認定為貪汙罪。第二條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的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論處。第三條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處罰。

法律客觀性: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八十四條【職務犯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數額在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應予立案追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壹條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應當是本解釋規定的相應數額標準的二倍、五倍。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從事違法活動”的數額起點,應當是本解釋中“數額較大”、“情節嚴重”、“從事違法活動”的數額標準的兩倍。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賄賂非國家工作人員罪中“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應當是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標準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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