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 貪汙 、 職務侵占 案件如何認定 ***同犯罪 幾個問題的解釋》為依法審理貪汙或者職務侵占犯罪案件,現就這類案件如何認定***同犯罪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 行為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財物的,以 貪汙罪 ***犯論處; 第二條 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 職務侵占罪 ***犯論處; 第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 主犯 的犯罪性質定罪。
法律客觀: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二)》 第八十四條 [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第壹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壹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 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壹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汙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壹款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