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民團體或者人員。這裏所說的“人民團體”,主要是指共青團、工會組織、婦聯等。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員不得擔任律師。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這裏說的“監護人”,主要是針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根據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或者死亡的,其祖父母或者兄弟姐妹可以擔任監護人。什麽是“親友”,刑訴法沒有明確規定。按照壹般的理解,親戚朋友就是親戚朋友。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的律師外,可以選擇自己的監護人和其他親友作為自己的辯護人,使其根據自己的情況充分行使辯護權。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在上述三類人員中選擇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也就是說,每個犯罪嫌疑人只能選擇上述三類人員中的壹兩類作為自己的辯護人,主要是考慮到辯護人要出庭進行辯護活動。只要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可以在法庭上代表被告人收集和發表辯護意見。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的,雙方應當簽署授權委托書,協議壹致的,雙方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然後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辯護人的身份和授權委托書進行核實,以便辯護人依法開展辯護活動、履行職責。
《刑事訴訟法》也對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作了壹些限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保護人:
1.被執行人不得擔任辯護人。比如,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在刑罰執行完畢之前,不得委托辯護人。此外,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緩刑的人,不得委托為保護人。
2.其他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除正在被執行死刑的人外,正在被治安拘留、勞動教養、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人,因其人身自由被剝奪或者限制,且涉及案件的偵查、調查和處理,不能委托其擔任辯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