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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因為壹句話,壹個95後的女人殺了自己的老公,孩子才2歲!如何判斷?

事發當晚,薛和丈夫在外喝酒後,帶著兩歲的兒子打車回家。下車時,薛對出租車司機說:“我家也是養出租車的。”

丈夫對此不滿,認為不應該把自己國內打車的事告訴外人。因此,兩人吵了起來,甚至打了起來。壹怒之下,薛從廚房拿出兩把尖刀,刺向丈夫的脖子、胳膊和腿。看到丈夫受傷倒地,薛趕緊丟下刀,撥打了110和120。然而,當醫生趕到現場時,丈夫已經死亡。榆林市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薛某提起公訴。

為什麽檢方的罪名是故意傷害,而不是故意殺人?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見,壹般情況下,雖然兩項罪名不同,但所受到的處罰卻是相似的。

那麽,如何區分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呢?這個主要看當時行為人的主觀想法。妳想殺死對方嗎?還是只想傷害對方的健康?而這種主觀想法需要通過客觀行為和外在表現來確定。

本案中,薛某在與丈夫發生爭吵後,在無預謀的情況下,將丈夫身體多處不同部位刺傷,並在事後及時撥打了110和120,故難以認定其有故意殺人的想法。當然,如果薛持刀直接捅向丈夫的脖子,甚至多次捅向其脖子,那麽基本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

案發後先由神木檢察院作為縣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再由市級移送玉林市檢察院,基本上考慮到了以後的處罰。

薛怎麽判?可以判緩刑嗎?我會被判死刑嗎?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關於分級管轄的規定,只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才會由市級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對於家庭矛盾引發的矛盾,壹般來說,需要挽救被告人的生命,甚至判其緩刑(比如長期遭受家暴後不堪重負,殺死了丈夫),這也是本案由縣檢察院先審查起訴的原因。

但可能是薛的行為比較惡劣,或者是薛的公公、婆婆不理解薛,堅持要從重處罰,所以移送市檢察院。本案中,薛最終最有可能被判無期徒刑,當然也不排除被判有期徒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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