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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壹句話,95後女子殺害自己丈夫,孩子才2歲!怎麽判?

案發當晚,薛某與丈夫在外喝完酒後,帶著兩歲的兒子,乘坐出租車回家。下車時薛某對著出租車司機說了壹句,“我家也在養出租車”。

丈夫因此產生不滿,認為不應該將自己家養出租車的事情告訴外人。二人因此發生爭吵、乃至廝打。薛某壹氣之下,從廚房裏拿出兩把尖刀捅向丈夫的脖子、胳膊、及腿部多處。看到丈夫受傷倒地,薛某趕緊將刀子丟下,並且撥打了110、120電話。然而當醫生趕到現場時,丈夫已經死亡。榆林市檢察院以薛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為什麽起訴的罪名是故意傷害罪,而非故意殺人罪?

根據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見,在壹般情況下,兩個罪名雖然不同,但是判處的刑罰是差不多的。

那麽,如何區分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呢?這主要就是看行為人當時的主觀想法了,到底是想殺死對方?還只是想傷害對方的身體?而這主觀的想法是需要通過客觀的行為、外在的表現來確定的。

該案中,薛某在與丈夫發生爭吵之後,在沒有預謀的情況下,持刀紮向丈夫的身體多處不同部位,在事後及時撥打了110、120電話,所以很難認定她有故意殺人的想法。當然,如果薛某持刀直接紮向丈夫的脖子,甚至多次紮他的脖子,那麽基本就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了。

案發後首先是由作為縣級檢察機關的神木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後移送到市級的榆林市檢察院,這就基本上考慮到以後的刑罰問題了。

薛某能怎麽判刑?能不能判緩刑,會不會判死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關於級別管轄的規定,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才由市級的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對於家庭矛盾引發的沖突而言,壹般情況下都是要留被告人壹條生命的、甚至是判處緩刑的(比如長期被家暴之後,不忍重負而殺死丈夫),這也是本案最開始由縣級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原因所在。

只不過,之後可能是認為薛某的行為性質比較惡劣,或者薛某的公公、婆婆不諒解薛某、堅持要求從重處罰,所以才又移送市級檢察院。就這種情況來看,薛某最終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可能性最大,當然也不排除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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