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即以打牌和擲骰子的形式,是用有價值的東西打賭輸贏的遊戲,也是人類的壹種娛樂方式。任何賭博在不同的文化歷史背景下都有不同的含義。
賭博罪主觀上必須具有營利目的,以娛樂為主要部分的賭博行為不構成賭博罪。賭博行為不夠嚴重的,可以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賭博罪的,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賭博罪與詐騙罪的界限,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欺騙行為。賭博犯罪往往伴隨著作弊活動,但這種作弊不同於詐騙犯罪中的作弊。賭博罪中的欺騙行為是制造虛假事實引誘他人參與賭博,而賭博本身是依靠偶然事實來決定輸贏的,其目的仍然是通過賭博來實現獲利,而不是非法占有。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賭博騙取錢財,屬於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如果賭客識破騙局,要求返還輸掉的錢,賭客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拒不返還的,應當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