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辯護是什麽意思?指定辯護是指刑事案件進入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辯護。我國刑事訴訟中的指定辯護僅適用於刑事案件的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指定辯護可以分為“應當指定”和“可以指定”。所謂“應當指定”,是指法院必須為被告人指定律師作為辯護人。如果沒有指定辯護人,沒有辯護人參加訴訟的審判是違法的。所謂“可以指定”,就是法院可以指定,也可以不指定,不管指定與否,都是合法的。1.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1)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2)被告在開庭時未滿18歲;(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2.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1)被告人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清的;(3)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的;(4) ***同壹刑事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人的;(五)具有外國國籍;(6)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7)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意見和調取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以上是邊肖為妳整理的內容。無論是指定辯護還是委托辯護,辯護律師都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自己的觀點,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