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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準會見律師

法律主觀性:

檢察機關應當指定場所或者專門辦案場所以外的場所監視居住。指定居所應當便於監控管理,符合辦案安全要求,具備正常的休息和生活條件。壹是指定臨時監視居住場所。要考慮能保證辦案安全的僻靜住所,消除住所內及周圍的壹切安全隱患。二是建立固定的監視居住。積極配合同級公安機關爭取當地政府支持,建設符合職務犯罪偵查需要、檢察機關專用或保障的監視居住指定居所,配備訊問過程同步錄音錄像設備,確保依法使用這壹強制措施的需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住處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監視居住實施後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的家庭成員。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法律客觀性:

對於:《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住處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監視居住實施後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的家庭成員。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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