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基本含義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壹項強制措施,通常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壹定情況下,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在看守所監視居住。這壹措施的目的是確保案件的順利進行,同時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制裁或幹擾證人作證。
第二,律師會見當事人的權利
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律師作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會見當事人。這種權利是基於律師的職責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律師會見委托人有助於了解案情,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幫助,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律師會見也是保護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體現。
三、律師會見的相關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律師會見委托人有明確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雖然這壹規定主要是針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根據法理和精神,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條件下,律師也應享有相應的會見權。
此外,為保障律師會見權的順利實現,相關部門應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條件,如安排適當的會見時間和地點,確保會見過程的安全和有序。同時,律師在會見中也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不得泄露案件秘密,不得幹擾案件調查。
總而言之:
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期間,律師有權會見當事人。這項權利是我國法律保護律師職責和當事人權益的重要體現。有關部門應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條件,律師也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通過律師會見,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案件的公正公平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39條規定: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關於依法保護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
第4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和保障律師依法會見的權利。律師會見在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