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刑事犯罪的,壹旦刑事立案,嫌疑人到案後,將給予相應的刑事強制措施。這些強制措施主要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指定監視居住、留置、刑事拘留、逮捕等。留置自監察法實施之日起,由監察機關決定。在這些刑事強制措施中,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是最輕的,因為它們只限制壹定的人身自由,可以在縣市自由行動,其他的則不然。
有哪些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
辦案機關指定的住所。對於辦案機關指定的住所,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規則只做了限制性規定,即具有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條件,與審判場所分開;安裝監控設備,便於監控和管理;有安全防範措施,確保辦案安全;不得作為看守所、拘留所、監獄等羈押監管場所,以及留置室、訊問室等專門辦案場所和辦公區域(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的其他辦公場所如“培訓中心”、“預防基地”等應當除外)。但是,不清楚哪些地方可以被指定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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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監視居住場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提審時及時到場;(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如果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