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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指定律師的法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1。被告是盲、聾或啞的。2.未成年被告。3.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情況和主要證據,認為可能判處被告人死刑的。

1.什麽情況下可以指定辯護律師?

人民法院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是有條件的。根據有關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

1.盲、聾、啞或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2.聽證時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死刑的人。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

2.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庭經濟情況無法查清;

3.本人確實沒有經濟來源,家屬反復勸說仍不願意承擔辯護律師費用;

4 * * *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有委托辯護的;

5.具有外國國籍;

6.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7.人民法院認為檢察意見和調取的案件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

2.辯護人不應該從事哪些行為?

根據規定,辯護律師等不得妨礙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相互串通。這裏所說的證據,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此外,這些證據還應該是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即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是否嚴重,罪行是否較輕的具有證明意義的證據。法律禁止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至於辯護人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的目的和動機,有的是為了虛榮心,以顯示自己的辯護能力,有的可能與犯罪分子相勾結,為了謀取壹定的利益,等等。刑事訴訟中的串供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為了捏造虛假事實或者隱藏犯罪證據以逃避司法機關的偵查,或者相互之間形成攻守同盟,統壹口徑以對付司法機關的行為。辯護人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串通,顯然是嚴重違反法定職責,破壞司法機關偵查犯罪活動的行為,應當予以禁止。

2.不得威脅或誘使證人改變證詞或作偽證。證人證言是刑事訴訟中壹種重要的證據類型。證人能否客觀反映自己所了解的情況,對於證明案件事實至關重要,這就要求證人的證言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不能帶有個人好惡和臆測,要前後壹致,不能相互矛盾。在某些情況下,證人的證詞可能會因為記憶不清而出現不壹致或矛盾的情況,有些證人作證後會對之前的證詞進行壹些修改或修正,這是正常的。但是,法律不允許以明知不真實或者故意編造虛假內容的方式改變原本真實的證言。刑事訴訟法禁止辯護人使用威脅、引誘手段使證人改變原符合事實的證言是必要的。這裏要註意的是,只有故意用虛假內容改變符合事實的原始證言,才屬於法律規定的這種情況。如果變更後的證言符合事實,說明原證言有問題,不屬於法律規定的這種情況。

3 .其他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除上述兩種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外,辯護人還可能有其他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情形,如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擾亂法庭,嚴重擾亂法庭秩序,使用非法方法調查取證等,都是辯護人不得進行的行為。

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適用於審判的各個階段,包括壹審和再審。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被告人自己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為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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