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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檢察院的信

書信可以是議論文,也可以是記敘文;可以寫景,可以抒發感情。從古至今,代代相傳的名信不計其數。那麽,如何給檢察院寫信呢?下面我整理了壹封給檢察院的信,供大家參考!

給檢察院的信,範

親愛的周茂玉司法部長,

妳好!抱歉打擾妳了!本人韓曙光,山東凱智能源有限公司領導之壹,2008年9月4日,我公司與山西華源運通商貿有限公司在太原市迎澤街山西人大招待所(華源運通商貿有限公司法人王會光的租住地)簽訂煤炭銷售合同,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嫌騙取我公司2742740元。

為了討回這些債務,我六年來壹直在討債,在濟南和太原之間來回奔波。苦澀的滋味只有我自己知道,但是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公安局以各種理由拒絕立案,推諉。我被迫於2013和2014給山西省公安廳劉傑廳長和山西省委袁書記寫信求助。也在網上發帖求助,還是沒能追回血汗錢。我不想說杏花嶺公安局和王會光之間有不為人知的交易,但這是事實。我是外地人,沒錢無所謂,但是我站在這個不公平的東西上。我不相信說理的地方沒有,犯法的人總能逍遙法外。執法部門能坐視不管嗎?

以前都是跟親戚朋友借錢做煤炭生意。現在為了還錢,我已經賣掉了所有的財產,比如我的房子。我沒有錢,沒有固定的地址,也沒有能力養活壹家人。老婆孩子只能陪我受苦。我為他們感到難過。這樣,每天過著被債主逼迫,提心吊膽,苦不堪言的生活,什麽時候才是盡頭?我真的很絕望,生活悲慘到了極點!

12 13山西,壹名討薪農婦在派出所被殺,引起廣泛關註,深深刺痛了我的心。農婦發了工資,最後丟了命。我是個討債的。雖然我還活著,但我希望我已經死了。誰能替我做主,還我公道,還我債?太原市公安局王凡局長就壹農婦在派出所死亡事件道歉,並表示:誰侵害群眾利益,無視群眾疾苦,玷汙我們太原市公安局形象,那我局就摘掉他的帽子,砸了他的飯碗。王儒林書記還要求嚴肅處理農婦在派出所死亡的事件。為什麽沒人管我的事?領導壹定要關註人民生活嗎?* *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法制社會,和諧社會只是表面功夫,流於形式?我長達六年的傷心討債經歷,我落魄的現狀,曾多次向山西省有關部門反映。每壹次,都沒有消息。真的沒人管嗎?

親愛的周茂玉司法部長,妳在哪裏?12.13?案例在回答記者提問時是這樣說的:會嗎?12?13?該案是經得起歷史和法律檢驗的鐵案;我對我處理的案件終身負責!我深信妳壹定是壹個執法嚴格、公平公正的人。我真誠地懇請您閱讀這封信,以便您能抽出時間了解案情,為我主持公道,讓陜西華源快運貿易有限公司的王會光歸還我的錢,將王會光等壹批犯罪分子繩之以法。

附:案件的經過

山東凱智能源有限公司與山西華源運通貿易有限公司於2008年9月4日在太原市迎澤街山西人大招待所(王會光的租住地)簽訂了煤炭銷售合同。買方為山東凱智能源有限公司,接收方為中國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熱電廠,在山東凱智能源有限公司簽訂合同之前,由於當時煤炭短缺,在王會光的要求下,山西華源運通商貿有限公司的保證金及策劃費為45萬元(2008年8月30日從中國農業銀行濟南分行支付20萬元,從濟南支付15元山東凱智能源有限公司於2008年9月16日通過我行在華夏銀行濟南高新支行的賬戶向山西華源運通商貿有限公司匯入第壹批煤炭貨款,山西華源運通商貿有限公司於2008年6月10日(此時合同期限已超過三天,合同執行期限為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9月30日。合同壹月份開了三列,但只開了這壹列)給山東凱智能源有限公司電煤3453噸(合計:1450260元)。

6月5日10後,山西華源運通商貿有限公司王會光謊稱再發兩車皮的計劃已下達,要求山東凱智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煤款。山東凱智能源有限公司於2008年6月8日將煤炭貨款匯入山西華源運通商貿有限公司賬戶,貨款共計人民幣400萬元。經多次追討,山西華源運通商貿有限公司先後退回貨款244萬元,並分別於2008年10月29日、29日、60日、9日、60日、20日將貨款60萬元、5萬元、5萬元退回我公司賬戶。2008年2月23日,65438+謊稱又給我們發了壹火車煤,結果只有254噸(合計:127000元)。後來說鐵路計劃下不來了,礦領導調走了,就不再送煤了。截至目前,還欠我公司貸款本金2742740元,本金加利息總額為41,91,206.72元(截至2013年4月)。

陜西華源快運貿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會光有前科,他聲稱被壹個叫林兵的人騙走了90萬元。王會光要求我司和他壹起到太原市杏花嶺區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我司於2008年6月5438+2月至2009年4月多次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嶺區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其工作人員推脫為經濟糾紛被拖延。我們公司多次請他們吃飯後,他們居然讓我們找黑社會處理,這是極不負責任的。不巧的是,我公司派人於2010年2月10多次向當事人王會光詢問,即使剩余的煤炭按合同送到我公司,但王會光說:我有公安、檢察院部門的人,錢我已經花了。如果妳想要錢,這不是致命的。如果可以的話告訴我。?期間,當著我們的面,他多次給壹個檢察長打電話,非常囂張!

2010,10六月,我通過找人找到了太原市經偵支隊壹個叫張的支隊長。當時請他吃飯送禮物,花了壹萬多。第三天經偵支隊回復說是經濟糾紛,不受理。我們意識到王會光確實有人。王會光的壹個朋友說:他每天用妳的錢和警察玩,但是妳不能和他玩,因為妳現在沒錢了。在太原警方工作是不可能的。如果妳有錢,妳就是妳的父親。

2013年3月,我給山西省公安廳廳長劉傑寫了壹封信,內容是關於山西華源快運貿易有限公司王會光詐騙我公司壹案。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嶺分局通知我於2013年4月前往太原了解案情。當時壹個姓王的大隊長通知我,因為我已經很困難了,答應給我報銷路費。因為個人原因,2013年2月才去的。我想,有了局長的批示,這個案子壹定會執行。結果杏花嶺公安分局和太原經偵支隊互相推諉,說這個案子不歸他們管。經偵支隊的壹個女的說:像妳這種案子很多,我們管不了,不要債(錄)。但我說:2010我來報案妳怎麽管杏花嶺公安分局?為什麽妳現在不在乎了?期間多次往返於太原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和杏花嶺公安分局之間,直到2月31,2013被杏花嶺公安分局告知案件已受理。當我去那裏時,我發現王會光已經在那裏了。壹個叫李凱的警察像民事糾紛壹樣在我們之間調解,我的心都涼了。這不是個例。在王會光逗留期間,他說他在2010付給我50萬元。我說為什麽沒收到。他說妳收不到,可以提供證據。李警官也讓我提供證據。我說我把我公司的賬目都帶來了。王會光退還了我公司的收據,但是妳可以查壹下,沒有他說的50萬。李警官讓我查壹下。我說我不是公安。李警官怎麽可能壹直查下去?後來李警官說妳是不是給劉傑主任寫信了。我說我真的沒辦法,只能寫了。他說妳給大官寫信沒用。最後還是我們說了算,也叫縣長說了算。他的話很可笑。然後他給了我壹個單獨的記錄。我簽完記錄就說有幾個地方要補充。他說妳怎麽了?錢是我自己拿的。真的很抱歉。剛才忘記說了。當時我就想,不管妳有多兇,只要給我立案就行了。做完筆錄後,他說從妳提供的材料來看,王會光不構成欺詐。我說,妳能不能查查是不是虛假註冊公司(王的壹個朋友說他沒錢註冊公司只是為了跟妳簽合同騙妳),查查他賬戶裏的資金去哪了,為什麽給90多萬,賺了多少錢。李警官說我需要提供這些證據。我說這些都是妳們警方調查的,我們普通人不可能去調查。他說他問什麽我就回答什麽,他沒問的我不會記得。錄完材料,他說,妳回山東,我通知妳。

春節前夕,王會光和他的律師多次打來電話,說只要我撤訴,年前就給我20萬。我跟他說,只要妳有誠意,給我錢,我就撤訴。王會光說:我會跟妳玩到底,看誰能跟誰玩。它非常傲慢。結果他沒給我錢。春節後(2014),2月17,打電話給李警官,問這是不是過去的行程。他讓我帶上我們公司和電廠的合同和發票,我就去了太原。在看到我們公司和電廠之間的合同和發票後,他說:當我看到這個東西時,我就知道王會光沒有騙妳。謊報案情,誣陷他人,妳是要負法律責任的。我說:李警官告訴我,煤炭價格是每噸640元,但我給電廠的價格是每噸626元。妳認為他是對的嗎?妳不能只聽他的。公司根據發票進行交易。後來,他讓我回酒店等他的電話。等了三天,我給他打電話問他案子怎麽樣了。他說,回山東,等我電話。我回山東了。

2014年3月5日接到李警官電話不立案。我問他為什麽不立案(其實他受理後我就有預感會這樣),他說了幾個不立案的理由:

1,王會光讓我賺發電廠的錢。

2.王會光給了林兵94萬,其中扣除了50萬林兵作為活動經費和違約金(據說我們不要旅行車計劃下的違約金。天啊,我們讓他天天送煤。怎麽會有違約呢?況且怎麽會有50萬的違約金,壹趟火車到我們山東運費才1.2萬)。

3.王會光壹直在給我們積極退款(2010年至今,只給了我不到10萬,我覺得不合理)。

我問了幾個問題:

1.妳調查過王會光公司的虛假註冊嗎?

2.王會光為什麽要給林兵94萬元?王會光有這麽多利潤嗎?他們的利潤是多少?

3.是否要檢查王會光的資金去向以及是否有挪用轉移資金的情況?

4.杏花嶺公安分局調查三個月後,王會光欠我們多少錢?

5.王會光提供的費用證據中是否存在商業賄賂?

6.王會光把我們公司的錢用於特殊用途嗎?

7.要不要查壹下2009年6月65438+10月65438+5月前後王慧廣代向杏花嶺公安分局舉報林兵詐騙的材料?

杏花嶺公安分局李、張大隊民警說需要我提供上述證據。不用說,說我提供不了也沒用。我問他們:人民警察像妳們壹樣辦案嗎?我們這些普通人去哪查讓我們活?他們說如果不服,可以向上級公安局申訴復議,或者向檢察院申訴,但是傻子都能明白,王會光已經賄賂了那些公安幹警。我是壹個無能為力的平民,只能求助。如果違法行為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法理何在?正義何在?有哪些讓人覺得尷尬的地方?總檢察長身居廟堂之巔,手握法律之劍,壹定會給我壹個明確的說法。我願意對上述事實承擔法律責任。

山東凱智能源有限公司

韓曙光

2015.1.26

給檢察院的信,範

致最高人民檢察院:

在當前的國家環境下,我們的司法系統仍然處理這樣的案件,這真的令人難以置信。我之所以這樣跟妳反映情況,是因為我可以用我的人格保證,如果提到的事實是假的,我可以用生命來補償。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法官劉傑與當事人串通,捏造拍賣事實,偽造拍賣文書,涉嫌玩忽職守罪。事實如下:

1.案例歷程:2004年,大連碳纖維有限公司與大連永澤碳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在地金州區永澤)引發民事訴訟,經大連中院審理三年多,以敗訴告終。按民事管轄,應由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行。但因永澤公司法定代表人鄒丹的丈夫時任瓦房店市市長,鄒丹等人以非法手段將案件移送瓦房店市法院執行。對此,公司和金州區中長村多次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無果。

2.違法事實:瓦房店法院法官劉傑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為討好領導,謀取私利,不給時間償還正在生產的興科公司資產。

1.低價評估:壹、公司價值2500多萬元的6500平方米廠房、辦公樓、鍋爐房變電站及配套設備只評估為792萬元。但第壹次委托的鑒定人不具備評估資格,當事人提出異議後再次更換鑒定人。興科多次申請重新鑒定,不予理會。

2.虛構事實低價拍賣:自2002年廠房作為抵押物向大連農業銀行金州支行貸款以來,廠房的第壹個所有人應該是中國農業銀行。但劉傑等人以占有財產為目的,作出了宣告農行抵押無效的判決。之後劉傑等人陸續拍賣興科房產,但無壹人競拍,導致流派紛呈。但可怕的是,不知何故拍賣截止日期是2008年9月1,劉傑每次都在拍賣截止日期前打電話給興科、農行、中長村。但沒想到,2009年4月26日,劉傑到興科送達(2006)第58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於2008年9月2日以641.925萬元低價拍賣興科房產。

3.偽造的拍賣文件漏洞百出:

首先,本公司與瓦房店法院、大連君誠拍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誠)核對文件,確認事實如下。成軍於2008年8月15日在媒體發布的拍賣公式中明確指出,拍賣截止時間為2008年9月1日15時。在法院和成軍提供的文件中,所有投標人的註冊時間顯示為2009年9月2日。報名時間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後。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競買人應當在報名後的規定時間內繳納競買保證金。投標人未交納投標保證金的,其報名無效。本案中,瓦房店法院、君誠拍賣行及競買人從未提供、出示任何向當事人繳納654.38+0.95萬元競買保證金的書證。

第三,法院提供的2008年9月2日成交的拍賣報告中,競買人身份證傳真上清晰地留下了2009年4月15的日期,再次證明2008年9月2日的所謂拍賣是虛構的,是後期偽造的。

瓦房店第四法院提供所謂拍賣裁定書的日期是2008年9月3日,也就是2008年9月2日,法院的裁定書很快出爐,僅僅相隔壹天。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競買人將所有競買款支付給拍賣公司,拍賣公司將款項支付到法院賬戶後,法院才能制定法律文書。按照銀行當時的流程,無論如何也不可能在壹天內完成。公司質問劉傑,讓他出示投標人付款的證據時,劉傑居然說投標人是現金支付的。壹筆近700萬的現金交易怎麽能讓人相信?即使支付現金,也要提供拍賣行和法院的收藏證據,但劉傑等人根本無視這壹正當要求。

最不能理解的是,大連永澤新型碳素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東在2006年10月29日出具的(2006)今敏和子楚500號裁定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組織清算。也就是說,2008年9月3日,申請的被執行人大連永澤新型碳素材料有限公司沒有主體資格。沒有主體資格的主體如何成為申請人?

碳纖維欠永澤債務的事實本身就存在,我們可以重新走評估拍賣的程序,他們不行。鄒丹,為了自己的錢全部歸鄒丹,他們已經在工商撤銷了永澤。(因為永澤公司還擁有我49%的股份,我無法主張權利。)現在手續不全。事實上,鄒丹已經拿到了企業欠永澤的錢。永澤公司盈利2000萬,給我49%,將近10萬,企業只欠700萬。主要目的是在大連發展碳纖維。

今年,在企業正常經營的前提下,企業不顧檢察機關的介入,被迫停工。半年下來,碳纖維和復合材料100多人的科研團隊已經支離破碎。

綜上,充分說明瓦房店法院法官劉傑與當事人、拍賣公司串通偽造國家法律文書的事實是確鑿的。我們懇請貴院維護法律尊嚴,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法嚴懲犯罪分子。但背後的黑手更可怕。劉傑只是壹個棋子。為了他們的目的,他們可以無視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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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月

給檢察院的信,範文三

各位領導:

妳好!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法院壹直拖欠我70萬,我向(漯河市人大、市檢院、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省高院張立勇院長)反映了情況。在這樣的情況下,鹽城法院說給我65438+萬,後來變成了5萬的救助金,條件是我得寫承諾書,鹽城法院。金主任寫完稿子後,叫何院長給念了壹遍。金主任放下電話,修改好讓我抄。因為生活困難,有人找我要戶口,我被迫寫了承諾書。我現在有金董事寫的承諾書草稿為證!(見金主任手書稿復印件)

漯河市郾城法院兩位院長給我做思想工作:郾城法院王院長說(過了這個村,就沒有店了。如果妳不要這5萬,以後就什麽都沒有了。妳要好好配合我們)。鹽城法院院長何說:(省高院作出了公平解決的指示,但沒有說給妳多少錢。妳去哪裏起訴,或者我們來處理?說妳有能力起訴!)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法院食言,向漯河市人大報告,壹定要解決到我滿意,並威脅我在下面寫承諾書。不募捐,不請願!?我想要同樣的情況和同樣的解決方案。其他幾筆集資款都交了,我的70萬集資款應該連本帶利的付給我!

漯河市郾城區法院低價出售國有資產,克扣集資款,疏通法院關系拿到集資款,威脅我寫承諾書。我籌了70萬,給了我5萬救濟金,威脅我不起訴不上訪。我強烈要求看破產資金分配方案,但漯河市郾城區法院副院長何拒絕看。這裏面有很大的疑點!請調查解決!

檢查組第壹次來漯河的時候,郾城區法院王院長跟我說,聽他的,放心吧!壹定要給我解決!但是,督查組走了之後,沒有解決,也沒有見到我!為什麽我們在同壹時間有相同的籌資程序?別人能拿走,我的不能。我的70萬資金在誰手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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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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