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級傷殘經鑒定為輕傷及以上可構成故意傷害,行為人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壹般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認定故意傷害罪的標準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維護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2.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
3.主語是壹般主語;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致人輕傷的,必須已滿16周歲,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
4.主觀上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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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