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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交通肇事!去年東營22起案件全部破獲

2019年東營市***計發生22起致人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目前已全部破獲,在逃人員已被追回。待法院做出有罪判決後,這些人員將被終生禁駕。

典?型?案?例

1、2019年02月19日23時34分許,王某龍駕駛無牌黑色轎車在河口區義和鎮東北村北側發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王某龍棄車逃逸。案件於2月20日破獲,當事人被刑事拘留。

2、2019年10月04日14時33分許,閆某民駕駛車牌號為滬C****U的車輛在河口區黃河路與興盛街路口處發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閆某民駕車逃逸。案件於10月25日破獲。當事人被刑事拘留。

3、2019年10月13日23時12分許,張某駕駛車牌號為魯R1***A號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汾河偉浩假日廣場處,發生致壹人現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張某駕車逃逸。案件於2019年10月14日破獲。當事人受到罰款二千元,駕駛證扣十二分,拘留十四日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於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

4、2019年3月31日21時50分許,李**無證駕駛車牌號為魯E218**的車輛在津六路由北向南行駛至10KV華津線津六路支38-31號線桿路段處,發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李**駕車逃逸。案件於2019年04月01日破獲。當事人於2019年4月1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批準逮捕。

5、2019年8月24日19時20分許,李**駕駛車牌號為魯E917**的車輛在大壩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鹽窩鎮七壹村路段處,發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李**駕車逃逸。案件於2019年08月24日破獲。當事人2019年8月25日被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批準逮捕。

6、2019年7月27日16時50分許,龐某剛駕駛車牌號為魯E***CN的車輛在傅家路248號路燈桿處,發生致壹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龐某剛逃逸。案件於7月28日破獲。當事人7月28日被刑事拘留。

7、2019年8月29日5時45分許,李某駕駛車牌號為魯V***G的車輛在省道230線王永槐村口處,發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李某逃逸。案件於8月30日破獲。當事人8月30日被到刑事拘留。

8、2019年2月13日13時35分許,李某霄駕駛車牌號為魯E8***7的小型轎車,沿北二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北二路榮烏高速西側100米處時,發生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李某霄駕車逃逸。因涉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東營區人民法院判處李某霄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9、2019年10月3日4時23分許,魏某坡駕駛車牌號為魯E5***C的小型轎車沿西四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老河道鮮魚湯門口處時,造成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魏某坡駕車逃逸。當事人因涉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現正等待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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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認定及法律後果

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怎麽處罰?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記12分,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根據《刑法》第133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肇事後逃逸的,屬法定的加重情節。發生致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壹種特別惡劣的交通違法行為,將會承擔嚴厲的法律後果。現在壹起看看,有哪些後果呢?

1

事故責任:責任認定不利

責任認定:肇事逃逸可能承擔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法律將該責任確定為推定過錯責任,也就是說,肇事司機可能無責任或只有部分責任,但如果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肇事者就要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賠?償?費?用

交通肇事後逃逸,保險公司會賠償交通事故損失嗎?

保險公司如是說:肇事逃逸只賠交強險,並且有權追償,剩余部分肇事者自行承擔。

對於交強險:根據交強險條例,交通肇事逃逸並非交強險的免責範圍,因此,交通肇事逃逸後,保險公司會在交強險的範圍內理賠,但保險公司有權對肇事者進行追償,因為肇事後逃逸與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壹樣都是嚴重的違反道路交通法律的行為,《交強險條例》及《侵權責任法》明確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的情況有:駕駛人無證、醉酒駕駛,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及被保險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發生交通事故不及時救助傷者,故意逃離現場,主觀上存在嚴重過錯,與醉酒駕駛等具有同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根據“舉輕而明重”?的法律解釋原則,應當由侵權人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故保險公司在賠償三者損失後有權向逃逸者追償。

對於商業險: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性條款規定: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也就是說,肇事逃逸是商業險的免責事由,不僅商業三者險不賠償,車輛損失險、車上人員責任險也不負責賠償。可見,事故發生後,肇事逃逸是商業險責任免除情形,由此造成的損失只能由肇事者自行承擔。

2

行政責任:處罰更加嚴厲

肇事逃逸行為人需承擔如下責任:

壹次性扣12分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使用和申領規定》,交通事故後逃逸,壹次記12分。

罰款、拘留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對於駕駛員來說如果肇事後逃逸可能面臨罰款和拘留的處罰。

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行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8條也作出了同樣的規定。由該上述規定可知,對於駕駛員來說如果肇事構成犯罪,會吊銷駕照,但如果有逃逸行為,則會終身禁駕。

3

刑事責任:罪責加重

交通肇事後逃逸屬情節加重犯,刑法將此規定了較重的量刑由三年以下變成三年以上甚至更高。根據《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可知:

肇事後逃逸,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肇事後逃逸,且事故致壹人以上重傷的,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即構成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也就是說,交通肇事如果發生了壹人重傷的後果,駕駛員逃逸,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直接認定為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傷者因搶救不及時而死亡則會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交通肇事後逃逸不僅自行承擔高額的賠償,還要面臨更加嚴重的行政處罰,承擔更重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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