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官的行政級別壹般相當於同級政府的行政副職,即區法院院長相當於副區長,市法院院長相當於副市長,省法院院長相當於副省長,最高法院院長相當於副總理。各級法院法官的行政級別應根據法院編制確定。
3.目前法官納入公務員體系,公務員職位分科、司、局、省、國幾個級別,大家都很清楚。法官的行政級別也是據此確定的。
4.壹般來說,本科畢業生、研究生、副主任、博士生是根據職務和編制來確定的。
1.見《法官等級暫行規定》。法官實行下列職務設置等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首席大法官;副庭長:壹級法官至二級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庭長:壹級高級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副庭長:壹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法官:壹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助理法官:壹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2.高級人民法院,院長:二級法官;副庭長:壹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院長:從二級高級法官到四級高級法官;副庭長:從二級高級法官到壹級法官;法官:二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助理法官:壹級法官至四級法官。
3.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壹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副庭長:從二級高級法官到四級高級法官;審判委員會成員:從三級高級法官到壹級法官;庭長:三級高級法官至壹級法官;副院長:三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法官:三級高級法官至三級法官;助理法官:二級法官至五級法官。
4.基層人民法院,院長:三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至壹級法官;審判委員會成員:四名高級法官至兩名法官;院長:四級高級法官到二級法官;副庭長:四級至三級高級法官;法官:四名資深法官至四名法官;助理審判員:三級至五級審判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