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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檢察官只出現在刑事案件中?

我國檢察機關的主要法律業務可分為七大類,即公訴、偵查監督、反腐敗、反瀆職侵權、民事行政、控告申訴、監獄。

在這些主要的法律業務部門中,公訴、偵查、監督屬於刑事訴訟業務,反貪、反瀆屬於職務犯罪偵查業務,控告申訴屬於申訴、舉報、信訪等業務,監獄屬於刑罰監督業務,人民銀行屬於唯壹的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業務。

中國的檢察官可以在民事審判和行政訴訟中發揮監督者的作用。他們的主要工作是審查已經生效的民事和行政判決。發現符合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條件的案件,可以提出抗訴,到再審法院進行訴訟監督。此外,各地正在審理公益案件的民事公訴業務。1991,河南省檢察機關審理過這類案件,即代表國家提起訴訟或支持相關主體起訴(如環境汙染、群體侵權案件)。

從本質上來說,外國檢察官的權力與中國類似,他們代表國家以檢察官的身份出現,這是全世界檢察官最重要的業務之壹。略有不同的是,有些國家的檢察官有權調查普通刑事案件,可以介入他們認為必要的刑事案件(比如在美國,美國檢察官甚至可以隨意介入他們認為必要的民事案件)。在中國,檢察官只有權根據個別法律直接調查檢察院管轄的職務犯罪和刑事案件。有些國家有刑事偵查指揮權,可以指揮警察偵查刑事案件(即“指導偵查”,代表國家是英國),而我國檢察機關還在探索此類業務。英美法系國家的檢察官相對獨立,可以以個人身份開展檢察工作,所以壹般沒有“檢察院”這樣的部門,壹般稱為“檢察院”,隸屬於司法部,這與我國檢察機關是國家審判機關不同。

香港屬於英美法系,檢察官的地位和作用與英國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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