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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司法制度是,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嗎?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又稱為“存疑時有利於被告”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遇到事實無法查清或查清事實所需成本過高的情況,依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判決,該原則是刑法通過限制國家的刑罰權從而保障行為人自由的機能的體現。

這是由於相對國家機關的強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 公安、檢察機關的偵察能力、執行力量都遠勝於被告人個人的辯護能力與保護力量,當公安、檢察機關所獲取的證據都不能達到使人們消除合理懷疑的程度,理所當然只能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表現為當事實在有罪與無罪之間存在疑問時,宣告無罪;當事實在重罪與輕罪之間存在疑問時,認定輕罪;當事實在數罪與壹罪之間存在疑問時,裁定為壹罪;就從重情節存在疑問時,應當否認從重處罰。

此外,這壹原則還適用於訴訟前提條件,如無法確信某犯罪行為是否超過追訴時效時,應當認為已經超過追訴時效而不再追訴。

擴展資料:

今年已年屆60歲的四川男子武某,兩年前被控在南海對壹名11歲的智障女童進行猥褻,警方對其刑事立案調查。雖經公安機關兩次補充偵查,南海區法院仍以證據不足判決武某無罪。記者從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案壹審判決後南海區檢察院提出抗訴,市檢察院以抗訴不當撤回抗訴,終審法院裁定壹審判決生效。

2013年6月1日,南海區九江鎮婦女蘇某某向當地派出所報案稱,其女兒小惠(化名)多次被鄰居老頭“乞丐佬”用手摸胸和下體進行猥褻。

被當地村民蔑稱的“乞丐佬”名為武某,在九江壹家工廠做保安,租住在蘇某某家的隔壁,時年58歲。

小惠父親介紹,女兒只有11歲,患有精神發育遲滯伴精神障礙疾病;報警的小惠母親蘇某某同樣患有躁狂抑郁精神病,母女兩人都辦有殘疾人證,當時仍在服藥治療。

小惠對警方陳述,事發當天上午,父母去上班,壹名男子來到了她家,右手拿壹把菜刀將她推倒在地後進行猥褻,幾分鐘後逃離現場。小惠隨即向父母打電話,母親蘇某某到派出所報警。另據小惠回憶,之前的5月份該男子也對她進行了多次猥褻。

被告否認控罪獲法院支持

在警方對“乞丐佬”武某的多份問訊筆錄中,武某壹直否認對小惠做出過不軌行為。

此案經過公安機關兩次補充偵查,只有受害人的陳述,其母親間接的口供,而其父親陳某明確表示追究武某的刑事責任沒有意義,希望武某賠償壹點損失就行了。

2014年1月份,武某的律師容國勝說:“我也給武某做了筆錄,他堅決不承認猥褻過被害人,我們遂做無罪辯護。”律師認為,本案僅有被害人的陳述,屬於孤證;被害人屬於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其認知能力受限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供述屬於“壹對壹”證據,根據“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人”的原則,公訴機關指控武某的證據不足,判決武某無罪。

隨後,南海檢察院對壹審判決提出了抗訴。在二審過程中,佛山市檢察院認為抗訴不當,遂撤回抗訴。近日,佛山中院裁定壹審判決生效。武某目前已經收到了二審法院的裁定書。這宗案件歷時將近壹年半的時間,容國勝律師認為法院根據“壹對壹”證據對被告人做無罪判決,顯示出了這幾年司法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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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男子被控猥褻女童 證據不足裁定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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