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官的職能。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的規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但法官的地位決定了其應當壹碗水端平,不應偏向。兼聽則明,偏信則暗,律師的加入可以讓法官快速清晰全面地看待案件,更公平的審理。法官的職責僅僅是判斷對錯,他沒有維護任何壹方利益的義務,這也是居中裁判的要求。而律師的存在,則能最大化保證當事人的利益。 簡言之,壹個合格公正中立的法官,是妳輸入給他怎樣的事實,他就根據法律作出怎樣的裁決。而律師,就是保證輸入給法官的事實足夠明確、充分、符合當事人利益的人。三、法官的結案壓力有多大。
我們先從數據角度分析,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轄區為例。根據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20年,全市法院***受理案件438040件,同比下降審結417822件,增長結案率上升個百分點,法官人均辦案件。人均辦案件是什麽意思,壹天壹件,只算工作日的話,壹天得結近件案子。除了開庭,就是在寫判決了,甚至還要抽時間去社區普法、扶貧,在有限的時間裏僅靠法官來將每個案子的證據、事實都理得清清楚楚是不現實的。 基於此,就需要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即律師的存在了。四、從實踐的角度論述律師行業存在的意義。
第壹、在民事訴訟中,普通民眾掌握的法律知識明顯不足,在遇到涉及法律的糾紛時,無從下手。這時就需要律師的幫助,律師以其專業的知識與豐富的經驗,幫助當事人維護自己的權益。代理律師要做的就是在當事人提供的與本案相關的數不清的材料中,梳理出與本案爭議點真正相關的證據,並通過證據目錄將證據與要件事實壹壹串聯起來,甚至通過可視化材料(時間軸、圖表),讓法官能快速清晰地看出當事人的證據、要件事實、請求權基礎構成要件、請求權基礎(抗辯權基礎),從而歸納爭議焦點,有針對性地發表意見,審清案件。 第二、在刑事訴訟中,律師的價值更加明顯。律師,尤其是刑事審判中的辯護律師,是制約審判力量的重要壹方。通俗地說,被告需要這麽壹個人,為自己說話,來對抗控方,以防權益受到侵害。我國的偵查機關多數都奉行的是有罪思維,都是要懲罰犯罪的,所以在制作筆錄等工作中,難免會存在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地方;審查起訴時,因檢察官辦案壓力大,很難專門花時間去分析、推敲那些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從輕、減輕)情節,這些都是需要辯護律師進行溝通和發表意見的。有些時候,壹個從輕、減輕情節是否被認定,直接決定了被告人可能多坐或少坐幾個月(甚至年)的牢。如果沒有辯護律師,承辦法官很難會冒著得罪公檢的風險,專門去挑出這些情形的。 第三、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妳有律師,他會準確地把握維權時間節點,絕不會錯過最佳的維權時機;如果妳有律師,他會根據自己的辦案思路與辦案方案,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維權的時間成本與經濟成本。如果妳有律師,他會有助於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所以,律師的存在是必要的,他的作用在於能更好地保障公平。 第四、在非訴訟業務方面,律師也能幫助當事人更好地運用法律,規避風險。而在法庭之外,律師的服務也會滲透到人們日常生活、事業發展等各個方面。比如說非訴業務。非訴業務是指律師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在其職權範圍內為當事人處理不與法院、仲裁委員會發生關聯的法律事務。非訴訟業務主要由咨詢、代書服務、專項法律服務和法律顧問服務及其他服務組成。如法律咨詢、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等。律師的非訴訟業務範圍主要包括:提供法律咨詢、擔任常年法律顧問、辦理合同事務、接受委托對某壹專門問題進行調查並提供解決方案、辦理交涉和談判,主持調解和參與和解、代為辦理法律文書、作為行政相對人的代理人與參與行政活動以及代理委托人參與仲裁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