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由合議庭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主持法庭審判活動,指揮司法警察維持法庭秩序。
第三條國徽懸掛於庭院之下。
第四條出庭的法官、書記員、公訴人或者抗訴人、司法警察應當按照規定著裝;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應當著裝整潔。
第五條法官進入法庭,由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宣布法庭判決時,全體法官應當起立。
第六條法官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活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第七條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必須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批準。
第八條公民可以參加公開案件的審理;根據法庭的開庭地點和旁聽人數,必要時憑人民法院簽發的旁聽證進入法庭。
下列人員不得參加:
(1)未成年人(經法院批準的除外)
(2)精神病人和醉酒者;
(三)其他不適宜參加的人員;
第九條觀察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壹)禁止錄音、錄像和攝影;
(二)不準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3)不發言,不提問;
(四)不得鼓掌、喧嘩、吵鬧或者實施其他妨礙司法活動的行為。
第十條記者采訪應當遵守本規則。未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審判過程中不得錄音、錄像或者攝影。
第十壹條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對違反法律規定的人,經院長批準,可以口頭警告、訓誡,或者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責令其離開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第十二條擾亂法庭、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輕微的,並處罰款、拘留。
第十三條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采取強制措施,由司法警察執行。
第十四條外國人和外國記者采訪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十五條本規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