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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有姓胥的嗎

天大冤案《胥敬祥案》的受害者胥敬祥就姓“胥”!

天大冤案《胥敬祥案》

2005年3月15日,對在河南省第壹監獄開封西司分獄服刑的胥敬祥來說,是個值得紀念的日子。這天,河南省鹿邑縣檢察院在河南省檢察院督辦下向胥敬祥宣讀了不起訴決定書,胥敬祥被監獄釋放,重獲自由。至此,河南省首例無罪抗訴案終於塵埃落定。

此前,在今年春節期間,被羈押了13年的胥敬祥接到了該省高級法院的刑事裁定書,裁定書認為原判決認定其犯搶劫罪、盜竊罪的事實不清,決定發回鹿邑縣法院重新審理。而值得人們關註的,對這起案件提出抗訴的河南省檢察院所作的是無罪抗訴。

穿地攤上買來的舊衣物,成連環搶劫案嫌疑人。

要理清這起無罪抗訴案的思路,還得從14年前那起轟動河南省的連環入室搶劫案說起。

1991年春節過後,河南省周口地區(現周口市)鹿邑縣楊湖口鄉接連發生了十幾起搶劫案,作案手法非常相似:夜深人靜,蒙面入室,手持利刃、槍支、鐵棍,瘋狂搶劫。由於偵破工作壹直沒有取得大的進展,當地百姓人心惶惶。

但很快,壹件綠色毛背心的出現使得案件有了突破性的“轉機”。1992年2月,楊湖口鄉小橋村村民衛國良和閻胥莊村的胥敬祥壹起喝酒時,發現胥敬祥脫掉外衣後露出了壹件綠色的毛背心,他認出這件毛背心是自己的妻妹編織的,而其妻妹正是這十幾起搶劫案的被害人之壹。這條線索引起鹿邑縣警方的高度重視,警方當即傳喚了胥敬祥,並於當年4月1日將其刑事拘留。

被帶到刑警隊後,胥敬祥起初說自己並不知情。但是沒過幾天,他承認:“這是我和梁小龍帶來的‘青龍’、‘綠龍’、‘黑龍’等人幹的,幾次蒙面入室搶劫都是我們5個人壹起去的。”

1992年4月13日,胥敬祥被鹿邑縣檢察院批準逮捕,連環搶劫案“告破”。

胥敬祥說,其實那個關鍵證據,即穿在自己身上的綠色毛背心,是他於1991年秋天和同鄉壹起在集市的地攤上買的舊衣物。對於這壹辯解,直到1997年河南省檢察院復查時,才予以證實。至於為何承認入室搶劫,胥敬祥說那是刑訊逼供的結果。“我被抓的第二天晚上,公安局的幾個人將我捆綁住,先用棍子把我的腳打爛,後來用穿著皮鞋的腳跺我的腳踝骨,我疼得昏死過去。他們折磨我三天三夜,還用燒化的塑料布往我的身上滴,滴到我的背上、屁股上,疼得鉆心……”至今,胥敬祥右腳踝骨還是畸形。

胥敬祥說,當時他只好按照刑警隊辦案人員的授意,攬下了“莫須有”的罪行。

直到現在,胥敬祥所供述的“幾個同夥”都沒有歸案。1992年年底,警方在山東抓獲了壹個叫“梁小龍”的人,但是“梁小龍”否認曾經和胥敬祥***同搶劫,更不知道所謂的“三龍”。後來經過警方查證,連環入室搶劫案案發之時,這個“梁小龍”的確正在山東省濟寧市打工。

審查辦案民警涉嫌犯罪,該案再次被質疑。

胥敬祥被捕後,案件移交到鹿邑縣公安局預審股審理,承辦此案的是二級警督李傳貴。

當時,李傳貴詳細審閱了認定胥敬祥犯有入室搶劫罪的全部***151頁材料,發現了重重疑問。他認為,以現有的證據來說,根本無法認定胥敬祥搶劫的事實。

胥敬祥在首次提訊中大呼冤枉,否認了自己入室搶劫。

李傳貴向上級部門反映,認為胥敬祥犯罪事實不能得到證實,案件暫時無法移送起訴,建議迅速抓捕“梁小龍”等4名同案人員。

後來,鹿邑縣公安局還是將胥敬祥以涉嫌搶劫罪移送到該縣檢察院。鹿邑縣檢察院、周口檢察分院(現周口市檢察院)曾經7次退回補充偵查,但經過4年零4個月的補充偵查後,在沒有查清事實的情況下,經過有關部門“協調”,鹿邑縣檢察院於1996年12月13日對胥敬祥提起公訴。

在胥敬祥被超期羈押近5年後,鹿邑縣法院公開審理了胥敬祥入室搶劫案。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胥敬祥當庭喊冤。

1997年3月7日,鹿邑縣法院壹審判決胥敬祥犯搶劫罪和盜竊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壹年,決定合並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得到這個結果後,胥敬祥選擇了沈默,隨後被送到河南省第壹監獄服刑。對此,他解釋說自己受到了威脅,他怕自己會被“整死”在鹿邑縣看守所,想到監獄後再申訴。

1993年7月,李傳貴被舉報故意抽調胥敬祥的材料、藏匿犯罪證據。同年11月,李傳貴以涉嫌徇私舞弊罪被提起公訴。鹿邑縣法院在審理後認為,檢察院對李傳貴的指控沒有事實根據,宣判無罪。鹿邑縣檢察院隨即提起抗訴,周口地區中級法院於1995年8月28日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1997年11月10日,李傳貴壹案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被移交到河南省檢察院,河南省檢察院在認真審查了李傳貴案件的全部卷宗後,又把涉及的胥敬祥案件的卷宗壹起調來,最後不但認定李傳貴不構成犯罪,而且認為胥敬祥沒有上訴的搶劫案也存在重大問題。

自此,胥敬祥案浮出水面。

13年5次審理無法定案,經抗訴被告人重獲自由

2001年5月27日,在河南省檢察院的指令下,周口市檢察院向周口市中級法院提出無罪抗訴,認為鹿邑縣法院關於胥敬祥案的判決錯誤。

同年11月7日,周口市中級法院就此案下達了再審決定書,指令鹿邑縣法院另行組織合議庭進行審理。

2002年4月,鹿邑縣法院的審理結果是維持原判。胥敬祥於當年5月8日提出上訴,然而2003年3月25日周口市中級法院作出的二審裁定卻是維持原判。

在16個月內,周口市中級法院針對同壹事實和證據,先後作出了兩個截然不同的決定和裁定:第壹個決定“胥敬祥構成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在既沒有新的事實被進壹步查清,又沒有新的證據的情況下,第二個裁定卻以“胥敬祥構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維持壹審的有罪裁定。這確實令人難解。

胥敬祥案件從案發至今已經13年了,從河南省檢察院發現問題時起已經歷時8年了,但該案壹直未能定案。2003年5月12日,河南省檢察院認為此案屬於錯判,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特提出無罪抗訴,將案件抗訴到河南省高級法院。

2004年6月16日,河南省高級法院對胥敬祥壹案公開開庭審理。河南省檢察院承辦此案的檢察官蔣漢生認為,法院認定的胥敬祥夥同他人持械入室搶劫8次,至今所謂的4名同夥壹個也沒有查清;認定的作案兇器利刃、槍支、鐵棍等,壹件也未能找到;從胥敬祥家中搜查到的35件物品中,沒有壹件能夠確認為贓物;被告人口供和被害人陳述的事實經過,沒有壹起能相互吻合印證。所謂的8起入室搶劫案,屬於無據可證犯罪。

2005年1月10日,河南省高級法院下達了終審裁定書,撤銷壹、二審法院對胥敬祥的有罪判決,以“胥敬祥犯搶劫罪、盜竊罪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鹿邑縣法院重新審理。2005年3月15日,鹿邑縣檢察院在河南省檢察院督辦下向胥敬祥宣讀不起訴決定書,當日胥敬祥被河南省第壹監獄釋放。

辯護律師反思胥敬祥案

河南亞太人律師事務所律師湯路明作為法律援助人員,是胥敬祥搶劫、盜竊案件的辯護律師。他認為,作為公訴人的檢察機關和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本來是站在對立的立場上,現在卻發表著相同的意見——胥敬祥無罪,這在他的律師生涯中,還是第壹次遇見。

湯律師認為,胥敬祥的案件歷時13年,三級法院5次審理不能定案,這說明我國的司法審判存在壹定的問題。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九條和第壹百九十壹條的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壹是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二是壹審法院的審理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在胥敬祥的案件裏,兩種現象都存在。案件違反訴訟程序的方面是,如果認定胥敬祥案件是入室搶劫的連環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像如此性質惡劣的嚴重刑事犯罪可以判無期徒刑以上刑期的,應由中級法院壹審,胥敬祥案件卻在縣法院審理,這不正常。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胥敬祥案件,檢察機關認為原審法院的判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事實不清,所謂的入室搶劫系無據可證犯罪,存在著無法排除的疑點,如果經過審理仍沒有足夠證據的話,法院應該確定其無罪,而不應該發回重審。在這種情況下發回重審,不符合新刑法“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的刑事司法理念。

胥敬祥壹案存在著嚴重違法超時的現象。按照有關法定程序,所有可以延期的因素相加,從偵查到壹審判決最長的期限也不應超過1年零6個月。而該案從1992年4月胥敬祥被逮捕,到1997年3月鹿邑縣法院壹審判決,歷時4年10個月時間不能起訴、審判,到底是什麽原因?湯律師認為,超期審理帶來的是超期羈押,這致使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受到侵犯。這些都是我們從該案中反思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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