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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屬確認糾紛

金雙全律師是壹位有著十幾年從業經驗的房地產律師,處理過大量的房地產糾紛,積累了很多處理房地產案件的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金雙全把這些案件改編成了房地產糾紛。本案為權屬確認糾紛案件。現在我把這個案例改編成案例形式,希望對妳有幫助。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

壹、基本情況

於江源是壹家汽車修理廠的員工。馮源原本租用了涉案建築。1992馮源購買了涉案房屋。2001 10於10月29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

於江訴稱,涉案房屋是車庫於1992+00年6月劃撥的,其提供了車庫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中記載政府當時找到車庫,要求馮源換房,將馮源居住的涉案房屋交給車庫,車庫為馮源安排了新房進行產權置換。車庫將涉案房屋分配給余江後,馮源至今未將房產證交給車庫,導致余江無法辦理過戶手續。但馮源的證明材料中提到了更換,沒有原始證據支持。產權變更需要登記或者有書面約定,所以玉江應該向車庫主張權利。車庫出具的於江購房收據上記載的“於江”並非本案中的於江,也不能從購房收據上反映出於江購買了涉案房屋。即使已經購買,也應該向車庫主張權利。涉案房屋居委會出具的壹份證明稱“玉江”與“玉江”為同壹人,馮遠不認可。

法院調取了涉案房屋權屬登記發證的產權檔案,記載了馮源作為購房單位向車庫支付了2000元。

汽修廠的經理說:馮源是體委的退休職工。當時他要求縣領導換壹套大房子,於是就調到了現在的住處。現在產權單位是車庫,然後把遠壹點的房子分給了余江。沒有關於房屋置換和住房分配的會議記錄。對此,於江表示認可。馮遠不予認可,認為不能確定張某當時是否是該房屋分配的具體承辦人,也不知道該房屋的具體情況,且張某的身份與本案原告於江有重大利害關系。

經進壹步調查,馮源認為,政府分配給他新房後,他將涉案房屋借給了於江誌,且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庭審中,馮源稱,其在將涉案房屋借給姜某時,並不認識姜某本人,房屋鑰匙也不是自己直接給姜某的。從1992開始在余江居住後,所有費用均由姜支付,其未向余江主張任何權利或收取任何費用。馮源說記不清房屋借貸的時間,但協調房屋借貸的人馮源說不清楚。現在房子是姜住的。

二、審判程序

壹審法院審理後認為,馮源十多年來從未主張過對涉案房屋的權利。如果借給於江,那就不符合人性了,所以馮淵把壹切都轉給了於江。馮源不服壹審判決,以1為由向二審提起上訴。房屋產權調換的事實不存在,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人;2.於江的請求已經過了訴訟時效。

第三,法院判決

壹審判決:

1,涉案房屋歸姜所有;

2.馮遠協助余江辦理了財產轉移登記手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壹個月內執行;

3.駁回於江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四,律師的意見

評著名房地產律師金雙全

知名房地產律師金雙全點評: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權。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雖然馮源持有涉案房屋的權屬證書,但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存在導致涉案房屋產權變更的事實行為。

首先,於江主張其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是基於原單位的分配行為,即馮源將涉案房屋置換為其他房屋後,車庫將涉案房屋分配給他。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於江向法院提供了汽修廠出具的證明材料、購買收據等證據。上述書證的內容與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房產登記簿、張燦經理的了解筆錄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於江的主張。雖然馮源對此並不認可,其主張涉案房屋是借給車庫使用,車庫安排於江在該房屋居住,但馮源並未向法院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

其次,關於馮源辯稱其在政府分配房屋後將涉案房屋借給余江居住,根據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房屋產權登記檔案,涉案房屋並非由縣政府分配;馮源未提供證據支持房屋的借款。同時,馮源承認,他在出借房屋時,並不認識於江,也沒有直接將鑰匙交給於江本人。他說他無法解釋出借時間和協調人。玉江從1992住在這裏已經20多年了,馮遠從未向玉江主張過任何權利,也沒有收取過任何費用。以此事實推斷,如果房屋確實是馮源借給姜的,馮源的做法顯然不符合壹般公眾的認知和慣例,也不符合生活經驗規律,故法院對馮源的辯解不予采納。於江主張確認涉案房屋歸其所有,馮遠協助其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馮媛上訴稱,於江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法院認為本案為權屬確認糾紛,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不適用於馮媛的訴訟請求,故法院不予受理馮媛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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