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容留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a)允許壹人以上同時服用或註射毒品;
(二)兩年內多次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兩年內因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五)以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販賣毒品後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或者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並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罪數罪並罰。
允許近親屬吸食、註射毒品,情節明顯、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擴展數據:
第壹,其他國家的備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三)》
第十壹條【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毒、註射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壹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註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受到行政處罰的,以及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五)以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相關案例:
當事人Z,男,四川省某縣人。2010年8月26日,他人主機被成都市公安局成華區分局刑事拘留。經成華區人民檢察院批準,於2010年9月26日依法逮捕,羈押於成都市看守所。
警方調查發現,2010年8月6日20時左右,委托人Z某與犯罪嫌疑人高某在成都市成華區路某酒店開出6713號房,用委托人Z某準備的酒瓶和錫紙,用吸管與Z某(女,20歲)套合,
嫌疑人X壹起提供的吸食冰毒和麻古。三人均對上述事實供認不諱,當事人Z、X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並涉嫌容留他人,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專業咨詢:
1.對“接待他人”中“提供場所”的理解
“提供場所”可以是自己的住處,也可以是自己的親友或他們指定的其他隱蔽場所。壹般是行為人專門為吸毒人員準備的相對固定的場所。
如利用房屋、住所或租用他人房屋容留他人吸毒。餐館、賓館、咖啡館、酒吧、歌舞廳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和服務人員利用經營場所容留他人吸毒。
飛機、輪船、火車、汽車的管理者利用交通工具容留他人吸毒。
2、主持他人的處罰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將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為分為犯罪行為和違反行政法的行為:“容留他人吸食、註射毒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
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構成容留他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三,容留他人吸毒是犯罪。從刑法的規定來看,只要行為人在明知他人吸毒的情況下,為他人提供場所,就可以構成容留他人罪。
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數、頻率、持續時間不是本罪的構成要件,只考慮作為量刑情節。筆者認為,犯罪最本質的特征是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容留他人的社會危害性體現在違反國家禁毒制度和侵害人民身心健康,其危害性應當達到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並造成壹定人身傷害的程度。
容留他人吸毒情節明顯輕微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否則打擊範圍太廣,達不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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