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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司法解釋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抵押的;

(三)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欺騙對方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

(四)收到對方支付的貨款、預付款或擔保財產後;

(五)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

擴展數據

1999 65438+10月15,趙守帥在河南省永昌縣被郟縣公安局民警抓獲,並押往河南羈押。他涉嫌合同欺詐。同年2月14日,趙守帥被逮捕。羈押期間,趙守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新鄉中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2002年8月18日,新鄉市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對趙守帥提起公訴。當年10月30日,165438,新鄉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趙守帥有期徒刑13,並處罰金3萬元,另案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判處有期徒刑16,並處罰金3萬元,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新鄉中院在判決書中稱,農牧公司以197向新鄉第壹拖拉機廠(以下簡稱“新鄉易拓”)訂購各種型號拖拉機142臺,但收到貨物後仍有76萬余元貨款支付給拖拉機廠。農牧公司與新鄉易拓訂立合同時,已無力履行合同,其固定資產被抵押,同時還欠銀行貸款。

判決書認為,農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趙守帥在簽訂、履行合同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貨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參考資料:

人民網——“合同詐騙案”改判釋放依法保護產權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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